涉及虚假宣传质量安全成都发布春雷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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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张东)“春雷行动”期间,成都市场监管系统以“护民生,保安全,助力高质量发展”为行动主题,重拳出击,严查快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努力构筑市民安心消费的“防火墙”。4月19日,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春雷行动”十大典型案例。

着力整治药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

案例一:成都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案

当事人购进标称“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的连身服套,总价值元。根据四川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上述“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检验结论为不符合川药监办[]40号文及GB-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技术要求。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提供了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医疗器械注册证等资料,但对货源发货地、检验报告批号、材料上的公章等没有认真查验,进货查验记录不完整、不真实,未能有效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且因为拆迁原因,未完成仓库地址变更。

当事人将仓库搬迁未备案、购进“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时没有完整查验相关的合格证明文件、销售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经检验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七条的相关规定。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依规责令当事人加强进货查验、出入库管理和严格执行销售记录,15日以内完成仓库变更备案,并处罚元。

着力整治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

案例二:刘某某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用农产品鲜冻牛副案

执法人员依法对青白江区新隆街号的冻库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用农产品鲜冻牛副,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购进食用农产品鲜冻牛副存放在租赁的冻库内,并与工人一起将标注有虚假生产商、生产日期、保质期的标签张贴到包装袋上,共张贴袋、总货值34万余元,至案发时上述食用农产品均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未办理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销售标注虚假生产者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成都市青白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依规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产品并处罚元。

着力整治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行为——

案例三:四川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装载机案

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摆放的16台装载机未标环保信息标签,涉嫌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装载机),随即对上述产品予以查封,并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购进的16台装载机铭牌和发动机铭牌上均未标注型式核准号,没有环保标签,不能提供大气污染排放合格证明。涉案产品总价格为元,至案发时尚未售出,无违法所得。检测技术公司对以上16台装载机进行“排气烟度”检测,结果均为:不达标。经限期整改后,年1月4日,当事人向执法部门提供了装载机整改视频、16台装载机检测结果为合格的检测报告。

当事人销售排气烟度不达标的装载机的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规定。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依规对其作出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吕某生产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消毒酒精案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邛崃市某酒厂内有数名工人正在生产(灌装、贴标)75%消毒酒精,包装标签标注的生产者、生产地址、生产日期与实际不符,现场查封后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吕某为谋私利,组织人员在该酒厂内无照无证从事生产加工活动。

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消毒酒精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伪造生产日期的行为,违反了《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十条第六项的规定。综上,成都市邛崃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产品,并处罚款.8元。

着力整治特种设备安全领域违法行为——

案例五:四川某电梯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案

当事人维保人员在维保时发现底坑积水导致电梯安全保护装置失效无法运行后,未及时向使用单位反馈,并在使用单位要求下为恢复运行将电梯底坑停止装置电气开关短接,直至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构成了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四川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依规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元。

案例六:四川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起重设备案

执法人员根据平台提示的线索对当事人的厂房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定期检验的30台起重设备仍然在使用,现场无法出示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随即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使用未定期检验的起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成都市新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依规对当事人处以行政罚款元。

着力整治知识产权领域侵权假冒违法行为——

案例七:武侯区某川菜馆侵犯年第31届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口号“”特殊标志相关权利案

根据举报线索,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在外卖平台的网页宣传中设置含有“爱成都,迎大运,大运川菜”字样的海报,当事人无法提供对年第31届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口号“”特殊标志的合法使用资料,随即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擅自使用年第31届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口号“”特殊标志相同文字的行为违反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成都市武侯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依规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罚款元。

案例八:四川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成都市成华区市场监管局对美国UL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权利人)举报当事人涉嫌侵犯其第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线索开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使用的“”标识虽然是自己申请并获准通过的注册商标,但该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仅限于第42类中的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无形资产评估,不包括质量检测。当事人在质量检测报告封面、质量检测合同封面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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