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5月生效的重要财税法规

年5月生效的

重要财税法规

0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9号

生效日期:.05.01

内容摘要:自年5月1日起,海南、陕西、大连和厦门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试点,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等一系列申报表。

02、关于取消部分钢铁产品出口退税的公告

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6号

生效日期:.05.01

内容摘要:自年5月1日起,取消合金钢粉等种钢铁产品出口退税。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0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钢铁产品关税的公告

文号:税委会公告〔〕4号

生效日期:.05.01

内容摘要:自年5月1日起,调整部分钢铁产品关税。其中,对生铁、粗钢、再生钢铁原料、铬铁等产品实行零进口暂定税率;适当提高硅铁、铬铁、高纯生铁等产品的出口关税,调整后分别实行25%出口税率、20%出口暂定税率、15%出口暂定税率。

04、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公告年第23号

生效日期:.05.01

内容摘要:年5月1日起试行,7月1日起正式施行。2。税务机关根据将机动车的销售方分为机动车生产企业、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其他机动车贸易商三种类型,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05、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给予贝宁共和国97%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公告

文号:税委会公告〔〕3号

生效日期:.05.01

内容摘要:按照我国给予同中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97%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承诺,自年5月1日起,对原产于贝宁共和国的97%税目产品实施零关税,共涉及个税目。

06、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年第3号

生效日期:.05.15

内容摘要: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可单次领取半年的普通发票用量、采取无风险不予检查的评估稽查原则等激励措施。

07、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文号:国务院令第七百三十七号

生效日期:.05.01

内容摘要:《条例》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并对工作机制、预防监测、行政处置、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

08、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

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号

生效日期:.05.01

内容摘要:按照人员适当性原则,结合金融控股公司特点,明确董监高任职条件和备案程序,应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技能、经验和知识,并加强任职管理,防控关键岗位人员风险,规范兼职等行为。

09、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号

生效日期:.05.01

内容摘要:《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完善信息披露基本要求;二是完善定期报告制度;三是细化临时报告要求;四是增加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要求;五是进一步提升监管执法效能。

10、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第22号

生效日期:.05.01

内容摘要:明确了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的基础性、原则性要求,对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的要件、内容、时点、频率等作了统一要求。

11、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

生效日期:.05.25

内容摘要:要求直播营销平台依法依规向税务机关报送身份信息和其他涉税信息。直播营销平台应当提示直播间运营者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或税务登记,如实申报收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直播营销平台及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12、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

生效日期:.11.01

内容摘要:对当前“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网络交易活动中的经营者定位进行了明确规定,对电子商务法规定的“便民劳务”和“零星小额”两类免于登记情形进行了具体界定,即个人通过网络从事洗涤、理发、搬家、配制钥匙、管道疏通、家具家电修理修配等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或者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依法无须进行登记。

13、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文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五十二号

生效日期:.05.01

内容摘要:自贸试验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展税收政策试点改革,实施促进投资贸易、金融发展和人才集聚的有关税收激励政策。自贸试验区建立便捷的税务服务体系,全面实行网上办税,提供在线纳税咨询、涉税事项办理情况查询等服务,逐步实现跨区域税务通办,推进办税便利化。

14、关于印发《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号:沪房规范〔〕5号

生效日期:.05.01

内容摘要:规范租赁行为。出租单位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使用统一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通过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系统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手续。

来源:威科先行财税信息库是威科集团(WoltersKluw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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