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公安办证中心服务指南新的户籍政策

办理调动、招录人员入户

前置条件: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公选、公招、录用、调动到本市市级、区(市)县级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按本人拥有的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的顺序申请办理本人入户。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入户人员居民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名章)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市、区(市)县组织、人社部门的公选、公招、录用、调动正式公文;(原件和复印件)

4、单位出具的报到证明;(原件)

5、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本人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入直系亲属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7、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入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8、集体户首页、集体户空白内页、无房证明(入集体户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备注:

1、省内户口迁移业务已实行网上“一站式”办理,本省户籍人员办理户籍业务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不能提供户籍证明。

2、省内居民申请办理迁移前,必须到居住地派出所进行居住登记。

3、本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按规定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老年父母投靠,所需材料参照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老年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服务指南。

按权限调动、招录人员入户

前置条件:中央、本省级在蓉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权限调动、招录(聘)到在蓉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的人员,由省组织、人社部门进行认证,按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的顺序申请办理本人入户。

中央在蓉机关、事业单位调动、招录(聘)的人员出具: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入户人员居民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名章)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省人社部门出具的联系函;(原件)

4、调动、招录(聘)的正式公文;(原件和复印件)

5、单位出具的报到证明(应注明单位在蓉地址);(原件)

6、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本人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7、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入直系亲属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8、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入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9、集体户首页、集体户空白内页、无房证明(入集体户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备注:

1、省内户口迁移业务已实行网上“一站式”办理,本省户籍人员办理户籍业务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不能提供户籍证明。

2、省内居民申请办理迁移前,必须到居住地派出所进行居住登记。

3、本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按规定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老年父母投靠,所需材料参照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老年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服务指南。

按权限调动、招录人员入户

前置条件:中央、本省级在蓉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权限调动、招录(聘)到在蓉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的人员,由省组织、人社部门进行认证,按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的顺序申请办理本人入户。

中央、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权限调动、招录(聘)的人员出具: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入户人员居民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名章)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省人社部门出具的联系函;(原件)

4、企业调动、招录(聘)的正式公文;(原件和复印件)

5、单位出具报到证明(应注明单位在蓉地址);(原件)

6、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本人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7、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入直系亲属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8、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入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9、集体户首页、集体户空白内页、无房证明(入集体户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备注:

1、省内户口迁移业务已实行网上“一站式”办理,本省户籍人员办理户籍业务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不能提供户籍证明。

2、省内居民申请办理迁移前,必须到居住地派出所进行居住登记。

3、本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按规定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老年父母投靠,所需材料参照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老年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服务指南。

按权限调动、招录人员入户

前置条件:中央、本省级在蓉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权限调动、招录(聘)到在蓉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的人员,由省组织、人社部门进行认证,按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的顺序申请办理本人入户。

本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调动、招录(聘)的人员出具: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入户人员居民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名章)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省组织、人社、主管部门调动、招录(聘)的正式公文;(原件和复印件)

4、单位出具的报到证明(应注明单位在蓉地址);(原件)

5、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本人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入直系亲属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7、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入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8、集体户首页、集体户空白内页、无房证明(入集体户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备注:

1、省内户口迁移业务已实行网上“一站式”办理,本省户籍人员办理户籍业务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不能提供户籍证明。

2、省内居民申请办理迁移前,必须到居住地派出所进行居住登记。

3、本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按规定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老年父母投靠,所需材料参照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老年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服务指南。

办理离休干部入户

前置条件:经省、市老干局批准安置到我市的离休干部。按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的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顺序申请入户。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入户人员居民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名章)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省(市)老干局出具的安置通知;(原件)

4、离休证;(原件和复印件)

5、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本人住房的提供)

6、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入直系亲属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7、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入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8、集体户首页、集体户空白内页、无房证明(入集体户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备注:

1、省内户口迁移业务已实行网上“一站式”办理,本省户籍人员办理户籍业务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不能提供户籍证明。

2、省内居民申请办理迁移前,必须到居住地派出所进行居住登记。

办理离(退)休人员入户

前置条件:因参加工作或工作调动将户口迁出本市,现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在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的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入户。包括因参军入伍、知青下乡、就学等原因将户口迁出本市的人员。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入户人员居民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名章)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退(离)休证;(原件和复印件)

4、本市户口注销证明或本人档案审档记录;(原件和复印件)

5、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本人产权住房提供)

6、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入直系亲属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7、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入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备注:

1、省内户口迁移业务已实行网上“一站式”办理,本省户籍人员办理户籍业务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不能提供户籍证明。

2、省内居民申请办理迁移前,必须到居住地派出所进行居住登记。

3、本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按规定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老年父母投靠,所需材料参照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老年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服务指南。

办理原本市户籍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入户

前置条件:原本市户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按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原迁出地公共集体户顺序申请入户,不受派遣地限制;原本市户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未落实工作单位且户籍一直在高校集体户(含肄业或退学)的,按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原迁出地公共集体户顺序

申请入户: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因读书将户口迁入高校学生集体户,就学期间父母户口均迁离原籍,且有一方迁入我市的,可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入户。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取领或上网下载)

2、本市户口注销证明;(原件)

3、迁往地为成都的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原件)

4、毕业证(肄业的提供肄业证,退学的提供学校正式退学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5、报到证(毕业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本人产权住房提供)

7、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入直系亲属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8、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入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9、集体户首页、集体户空白内页、无房证明(入集体户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10、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就学期间父母户口均迁离原籍,其中一方迁入我市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11、近期免冠1寸证件照片1张。

办理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大专毕业生入户

前置条件:在本市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当年取得毕业证的)大专毕业生,可在取得毕业证的次年12月31日前,按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顺序申请本人入户。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取领或上网下载)

2、市、区(市)县人社部门出具的联系函;(原件)

3、户口未迁到学校的提供居民户口簿(省外户籍居民可提供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户口已迁到学校的提供迁住地为成都的户口迁移证;(原件)

5、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6、毕业证、报到证(报到地应为成都);(原件和复印件)

7、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本人产权住房提供)

8、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入直系亲属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9、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住证明、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入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10、集体户首页、集体户空白内页、无房证明(入集体户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11、近期免冠1寸证件照片1张。

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安置入户

一、异地安置军队转业干部

前置条件: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随迁配偶、未参加工作的子女。按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的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公共集体户的顺序申请入户。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取领或上网下载)

2、转业证或预备役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3、省(市)组织、人社部门安置通知书;(原件)

4、省(市)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联系函;(原件)

5、接收单位报到证明(安置工作的提供);(原件)

6、《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或军人身份证或原籍地公安机关身份证编码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7、近期便装1寸证件照片1张;

8、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本人产权住房提供)

9、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入直系亲属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11、集体户首页、集体户空白内页、无房证明(入集体户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12、本人及配偶(或父母、岳父母、子女)的无房证明(入公共集体户提供);(原件)

13、配偶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双军单转的还应提供配偶军官证(随配偶安置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14、父母或岳父母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随父母或岳父母安置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15、子女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随子女安置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二、回原籍安置军队转业干部

前置条件: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随迁配偶、未参加工作的子女。按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的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公共集体户的顺序申请入户。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取领或上网下载)

2、转业证或预备役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3、省(市)组织、人社部门安置通知书;(原件)

4、省(市)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联系函;(原件)

5、接收单位报到证明(安置工作的提供);(原件)

6、《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或军人身份证或原籍地公安机关身份证编码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7、近期便装1寸证件照片1张;

8、本市注销户口证明;(原件)

9、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本人产权住房提供)

10、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入直系亲属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11、集体户首页、集体户空白内页、无房证明(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12、本人无房证明(入公共集体户提供)。(原件)

三、复员干部

前置条件: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复员干部,按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的合法稳定住所、公共集体户的顺序申请入户。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取领或上网下载)

2、复员证或预备役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3、省、市、区(市)县民政部门安置通知书;(原件)

4、省、市、区(市)县民政部门出具的联系函;(原件)

5、《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或军人身份证或原籍地公安机关身份证编码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本市注销户口证明(回原籍的提供);(原件)

7、近期便装1寸证件照片1张;

8、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本人产权住房提供)

9、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入直系亲属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10、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住证明、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入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11、本人无房证明(入公共集体户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军队退役士兵入户

前置条件: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军队退役士兵。按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的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公共集体户的顺序办理本人入户。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取领或上网下载)

2、退伍(复员)证;(原件和复印件)

3、《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或军人身份证或原籍地公安机关身份证编码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省、市、区(市)县民政部门出具的联系函;(原件)

5、省民政部门出具的《接收安置转业士官通知书》(转业士官提供);(原件)

6、本市注销户口证明(回原籍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7、近期便装1寸证件照片1张;

8、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本人产权住房提供)

9、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入直系亲属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10、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住证明、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入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12、集体户首页、集体户空白内页、无房证明(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13、无房证明(入公共集体户的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随军人员入户

前置条件:正连职(含一级科员、专业技术12级、体育八级)以上的干部和三级军士长以上的士官家属符合随军条件,经师(旅)及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的人员。在军人使用的部队营房、或本人拥有的合法稳定住所、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入户。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随军报告审批表》(师(旅)以上政治部门批准);(原件)

3、军官证、任职命令或团级以上任职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入户人员居民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名章)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6、未成年子女的亲属关系证明(未成年子女随军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7、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本人产权住房提供)

8、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入直系亲属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9、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住证明、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入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10、部队房管部门出具分房证明及派出所居住证明(入部队营房的提供)。(原件)

备注:

1、省内户口迁移业务已实行网上“一站式”办理,本省户籍人员办理户籍业务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不能提供户籍证明。

2、省内居民办理迁移前,必须到居住地派出所进行居住登记。

办理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入户

一、军队离退休干部入户

前置条件:军队离退休干部及配偶和子女符合安置入本市条件的人员,在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的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入户。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退(离)休证;(原件和复印件)

3、省、市、区(市)县民政部门出具的联系函;(原件)

4、《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或军人身份证或原籍地公安机关身份证编码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本市注销户口证明(回原籍提供);(原件)

6、近期便装1寸证件照片1张;

7、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异地安置投靠直系亲属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8、配偶、子女居民户口簿(省外户籍人口可提供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其他相关必备证明(配偶子女符合安置条件的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入户

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入户

前置条件: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符合安置入本市条件的人员,在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的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入户。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退休证;(原件和复印件)

3、区(市)县民政部门出具的联系函;(原件)

4、入户人员居民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名章)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异地安置投靠直系亲属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本市注销户口证明(回原籍提供)。(原件)

备注:

1、省内户口迁移业务已实行网上“一站式”办理,本省户籍人员办理户籍业务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不能提供户籍证明。

2、省内居民办理迁移前,必须到居住地派出所进行居住登记。

办理夫妻投靠入户

前置条件:市外人员与本市人员结婚且在本市连续居住满3年,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在本人或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入户。

投靠人在本市连续居住满3年,是指在本市连续办理居住证满3年、或办理结婚登记满3年且办理居住证、或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满3年且办理居住证,以申请入户之日起上溯计算。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名章)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4、投靠人在本市有效期内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5、缴纳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的社保清单(结婚或办理居住证时间未满3年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本人产权住房提供)

7、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入直系亲属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8、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住证明、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入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备注:

1、省内户口迁移业务已实行网上“一站式”办理,本省户籍人员办理户籍业务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不能提供户籍证明。

2、省内居民办理迁移前,必须到居住地派出所进行居住登记。

3、办理夫妻投靠,需夫妻双方均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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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入户?

二、投靠继父(母)的

前置条件:拥有未成年人抚养权的父亲或母亲与本市人员再婚,未成年人本人或直接抚养人或继父(母)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未成年继子(女)投靠,负责抚养的法定监护人和继父(母)双方应同意并到场当面提交申请。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本市户籍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未成年子女居民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名章)、居民身份证(16周岁及以上人员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5、法院离婚裁定书或判决书或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非婚生育提供出生证或亲子鉴定、法定监护人的书面声明);(原件复印件)

6、未成年人本人或直系亲属或继父(母)的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7、同意投靠声明书(负责抚养的法定监护人和继父(母)双方到场签署提交)。(原件)

备注:

1、省内户口迁移业务已实行网上“一站式”办理,本省户籍人员办理户籍业务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不能提供户籍证明。

2、省内居民办理迁移前,必须到居住地派出所进行居住登记。

3、办理投靠继父(母)的,负责抚养的法定监护人和继父(母)双方到场。

办理老年父母投靠子女入户

前置条件:非本市户籍的男性公民年满60周岁、女性公民年满55周岁且身边无子女,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需投靠本市成年子女的,在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入户。

因购房、投资、纳税、引资、居住期满入户本市5年以上的,方可申请市外老年父母投靠。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本市户籍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老年父母的居民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名章)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老年父母和被投靠子女关于老年父母原籍身边无子女的书面承诺书;(原件)

5、亲属关系证明(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或由档案管理机关加盖印章的能反映亲属关系的个人档案,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法院裁决书、判决书等能证明亲属关系的法律文书);(原件和复印件)

6、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本人或被投靠子女住房的提供)

7、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入投靠人直系亲属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备注:

1、省内户口迁移业务已实行网上“一站式”办理,本省户籍人员办理户籍业务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不能提供户籍证明。

2、省内居民办理迁移前,必须到居住地派出所进行居住登记。

办理收养子女入户

前置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依法办理收养手续的人员。按收养人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的合法稳定住所、收养人单位集体户、收养人公共集体户顺序申请入户。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收养证(捡拾地或收养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或收养公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名章)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上人员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收养人结婚证(已婚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5、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收养人产权住房提供)

6、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入收养人直系亲属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7、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入收养人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8、集体户首页、集体户空白内页、无房证明(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9、收养人无房证明(入公共集体户提供)。(原件)

备注:

1、省内户口迁移业务已实行网上“一站式”办理,本省户籍人员办理户籍业务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不能提供户籍证明。

2、省内居民办理迁移前,必须到居住地派出所进行居住登记。

不适应高原气候需迁回原住地抚养的未成年人入户

前置条件:父母因工作调动到青、藏等高原地区工作,其不适应高原气候无法随身抚养,需迁回原住地由本市直系亲属抚养的未成年子女,本人、父母、或被投靠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入户。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父或母及被投靠人需同时到场提交申请);(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父母、未成年子女及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名章)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上人员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父母到青、藏高原地区工作的调动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4、医院出具的不适应在高原生活的证明及病情诊断书;(原件和复印件)

5、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孤寡老人和父母双亡未成年人投靠近亲属入户

前置条件:孤寡老人和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本市近亲属经公证愿意赡养或抚养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在赡养或抚养人的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入户。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入户人员居民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名章)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上人员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3、赡养人或抚养人居民户口薄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孤寡老人提供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系孤寡老人的证明;(原件)

5、父母双亡未成年人提供出生证或独子证、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未成年人父母死亡注销户口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近亲属同意赡养、抚养公证书,或民政部门、法院关于近亲属同意赡养、抚养的法律文书;(原件和复印件)

7、赡养或抚养人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备注:

1、省内户口迁移业务已实行网上“一站式”办理,本省户籍人员办理户籍业务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不能提供户籍证明。

2、省内居民办理迁移前,必须到居住地派出所进行居住登记。

办理回国人员恢复户口

前置条件:我市人员出国注销户口,未取得外国国籍和永久居留权,回国后申请恢复户口的。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中国护照(已入境);(原件和复印件)

3、本市户口注销证明;(原件)

4、本人未取得外国国籍或永久居留权的声明;(原件)

5、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本人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入直系亲属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7、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住证明、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入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8、16周岁及以上人员提供近期免冠1寸证件照片1张。

办理华侨回国定居

前置条件:取得《华侨回国定居证》来蓉定居的华侨。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网上下载)

2、《华侨回国定居证》和中国护照(已入境);(原件和复印件)

3、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注销户口证明(原国内登记地户籍的提供);(原件)

4、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本人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5、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入直系亲属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入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7、16周岁及以上人员提供近期免冠1寸证件照片1张。

办理港、澳、台居民回内地定居入户

前置条件:港、澳居民取得《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并回本市定居的。台湾居民取得《批准定居通知书》、《台湾居民定居证》,并回内地定居的。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港、澳居民提供);(原件)

3、《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台湾居民提供);(原件)

4、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本人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5、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入直系亲属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入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7、16周岁及以上人员提供近期免冠1寸证件照片1张。

办理取得中国国籍外国人来蓉定居入户

前置条件:原外国国籍人员取得中国国籍并来蓉定居。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网上下载)

2、公安部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证书》;(原件)

3、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本人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4、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入直系亲属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5、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入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16周岁及以上人员提供近期免冠1寸证件照片1张。

办理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入户

前置条件:按照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确定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按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的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的顺序申请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入户。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政府人才引进计划相关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3、入户人员居民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名章)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结婚证、亲属关系证明(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5、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本人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入直系亲属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7、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入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8、集体户首页、集体户空白内页、无房证明(入集体户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备注:

1、省内户口迁移业务已实行网上“一站式”办理,本省户籍人员办理户籍业务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不能提供户籍证明。

2、省内居民办理迁移前,必须到居住地派出所进行居住登记。

办理博士后入户

前置条件:博士后人员,按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的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的顺序申请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入户。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博士后证书或部、省人社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原件和复印件)

3、入户人员居民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名章)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结婚证、亲属关系证明;(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5、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本人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入直系亲属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7、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入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8、集体户首页、集体户空白内页、无房证明(入集体户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备注:

1、省内户口迁移业务已实行网上“一站式”办理,本省户籍人员办理户籍业务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不能提供户籍证明。

2、省内居民办理迁移前,必须到居住地派出所进行居住登记。

办理刑满释放人员入户

前置条件:原籍系我市的刑满释放(含假释)人员,在申请入户前,持释放证明到社区民警处签署意见。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释放、假释证明书(由责任区民警签字);(原件)

3、本市注销户口证明;(原件)

4、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本人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5、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入直系亲属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入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7、无房证明(入公共集体户的提供);(原件)

8、近期免冠1寸证件照片1张。

备注:

本人到场办理。

办理全日制普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入户

前置条件:全日制普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可持毕业证申请落户。本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在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办理落户;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但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其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地申请办理落户;无合法稳定住所,可在单位集体户或区(市)县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申请办理落户。

所需材料:

落户合法稳定住所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毕业证书(毕业证遗失的提供毕业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户籍保留在校的提供迁移证)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无权证的提供备案购房合同或30天内打印的房产信息摘要);(原件和复印件)

5、落户地居民户口簿(落户地已登记有户口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亲属关系证明(落户直系亲属住房的提供)。(原件)

落户集体户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毕业证书(毕业证遗失的提供毕业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户籍保留在校的提供迁移证)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申请人本市无房证明(是指《个人或家庭房屋信息记录》);(原件)

5、集体户首页、空白内页。(单位或区市县人才交流中心领取)。(原件)

备注:

1、学历在教育部学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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