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县人民政府关于春节元宵期间禁止在县城区范围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通告
饶府通〔〕2号
为维护县城春节、元宵节日期间的安全,加强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燃放管理,减少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营造文明、平安、欢乐、祥和的节日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从即日起至农历正月十七(即日起至年3月4日),禁止在县城区范围内销售、燃放各类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二、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公安、安监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凡违反本通告行为的,任何人有权进行劝阻,或向公安机关举报(举报)。对举报人进行报复的,从严进行处理。
四、公安机关是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安监、工商、城管、环保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协同公安机关做好管理工作。县公安局和黄冈镇政府在节日期间要组织人员,加强巡逻,及时发现、查处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各社区居委会及村委会要教育群众遵守本通告,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落实好本通告。
五、其它各镇可参照本通告执行。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饶平县人民政府
年2月18日
来源:饶平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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