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一男子涉嫌强奸被抓hellip

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市检一部刑诉〔〕号

被告人火补子哈,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8********,彝族,学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普格县,住**乡**乡**村**组**号。年3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强奸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年7月20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年8月13日被西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火补子哈涉嫌强奸罪,于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3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7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火补子哈、马某某(另案处理)与朋友一起在西昌市大成附近的**酒吧喝酒。期间,火补子哈发现不认识的被害人曲某某醉酒坐在路边。火补子哈通过交流确认曲某某醉酒无意识后,产生将曲某某带回出租屋发生性关系的想法,便悄悄告诉马某某。马某某表示同意,并在送走其他朋友后,拦停一辆出租车,由火补子哈将醉酒的曲某某扶上出租车,三人乘车到达**路**火锅附近。火补子哈、马某某轮流将曲某某背至火补子哈位于**乡**村**组**号附**号**楼出租屋内。火补子哈与马某某商量,马某某先在屋外等候,先由火补子哈与被害人曲某某发生性关系后再换马某某进屋与曲某某发生性关系。马某某在火补子哈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后进到屋内发现曲某某呕吐不止,马某某便放弃了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念头。四五分钟后,火补子哈进入屋内。二人商量将曲某某送走,在将被害人拉至出租屋一楼时二人便离开回到出租屋睡觉。曲某某自行回到家中后报警。当日上午8时许民警在该出租屋将火补子哈、马某某抓获归案。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1、送检的火补子哈阴茎拭子(L-05号)上检出的DNA分型,与曲某某血样在D8S等21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1.12×。2、送检的曲某某妇检棉签(L-07号)上检出的人精斑,与火补子哈血样在D8S等21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2.48×。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火补子哈与他人共谋后对醉酒失去抵抗能力的被害人实施强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火补子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火补子哈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撤销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静虹

年11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火补子哈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证据目录2份。

来源: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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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宁南县锄禾律师事务所赖金海律师

业务/本期编辑: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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