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隋开皇三年春所颁新令规定的三长制,主要是针对山东齐国故地制定的,基本沿用北齐河清三年令而略有调整。开皇三年苏威奏置主理民间辞讼的乡正之后,属于司法系统的乡正与属于民政系统的三长(或二长)并存。开皇九年制书规定的乡里制度,是针对陈国故地颁行的,基本沿用东晋南朝以来南方地区一直实行的以汉代制度为基础的乡里控制体系。大业三年官制改革后,以乡正、里长为核心的乡里制遂成为隋王朝控制乡村的基本制度。乡里制度在设计与制定过程中,必须考虑其实行地域的固有制度背景与可行性,故本身即具有非一致性或地方差异性;而在实行过程中则会逐步趋同,从而在实行层面逐步达至制度的统一性。
关键词:乡里制;隋代;地方差异性;统一性
论隋代乡里制度者,大抵皆举《隋书》卷24《食货志》所述开皇三年()所颁新令及卷2《高祖纪下》所记开皇九年制书,认为隋代乡里制度起初沿用北魏以来之三长制(或西魏北周略加变革之二长制),至开皇九年乃改行五百家为乡、百家为里的乡里制,并为唐代乡里制度奠定基础。其说笼统言之,自可成理,然细究之,却颇有可以进一步求索之处:其一,开皇三年新令究竟为何而颁?其实行区域何在?其二,开皇九年制书所定乡里制度,何以如此简略?它是隋代在全国实行的制度吗?如果是,它是如何推行的?其实质若何?其三,《隋书》卷24《食货志》与卷42《李德林传》均述及苏威曾奏置五百家乡正,且为隋文帝所采纳,其事必在开皇九年之前,则可知开皇九年之前隋已有五百家乡正之设。那么,五百家乡正之设,与开皇三年新令所定之三长制及开皇九年制书所规定之乡里制之间,有怎样的关系?本文即试图在前人研究基础上,对上述问题略加辨析,以进一步认识隋代乡里制度的内涵、变化、实行情况及实质,并围绕乡里制度的地方差异性与统一性做一些讨论。
一、开皇三年的“新令”乃针对齐国故地
《隋书·食货志》云:
高祖登庸,罢东京之役,除入市之税。是时尉迥、王谦、司马消难,相次叛逆,兴师诛讨,赏费钜万。及受禅,又迁都,发山东丁,毁造宫室。仍依周制,役丁为十二番,匠则六番。及颁新令,制人五家为保,保有长。保五为闾,闾四为族,皆有正。畿外置里正,比闾正,党长比族正,以相检察焉。男女三岁已下为黄,十岁已下为小,十七已下为中,十八已上为丁。丁从课役,六十为老,乃免。自诸王已下,至于都督,皆给永业田,各有差。多者至一百顷,少者至四十亩。其丁男、中男永业露田,皆遵后齐之制。并课树以桑榆及枣。其园宅,率三口给一亩,奴婢则五口给一亩。丁男一床,租粟三石。桑土调以绢,麻土以布绢。以疋,加绵三两。布以端,加麻三斤。
《通典》卷3《食货·乡党》亦云:“隋文帝受禅,颁新令:五家为保,保五为闾,闾四为族,皆有正。畿外置里正,比闾正,党长比族正,以相检察。”一般认为,此一新令颁行于全国,此后隋境(其时尚未平陈)即实行保—闾—族(畿内)或保—里—党(畿外)的三长(正)制。
然此段叙述实颇有令人生疑之处。首先,此条新令内容广泛,涉及乡里制、授田制与租调制,却不见于《隋书·高祖纪》,故其具体颁布时间无法确定。其次,新令为法律条文,而其行文却颇为粗疏。如在保—闾—族的叙述前并未言明系“畿内”建置,以与“畿外”相对应;品官永业田的授田标准,“多者”、“少者”之说,也无法指实;丁男、中男的永业露田,“皆遵后齐之制”,更殊非律令规范。最后,本段叙述的上半部分,罢东京之役、除入市之税、赏费钜万、毁造宫室云云,虽据时间先后叙述,然其中颇有自相矛盾之处,更与后半部分所述乡里、授田、租调之制没有明显的逻辑关联。
盖所谓“东京之役”,当即《食货志》上文所言“宣帝时,发山东诸州,增一月功为四十五日役,以起洛阳宫。并移相州六府于洛阳,称东京六府”。据《周书·宣帝纪》,其事在大象元年()二月。同月又有诏书称:“洛阳旧都,今既修复,凡是元迁之户,并听还洛州。此外诸民欲往者,亦任其意。河阳、幽、相、豫、亳、青、徐七总管,受东京六府处分。”则知其时征发应役的山东诸州,即大致相当于齐国故地的河阳、幽、相、豫、亳、青、徐等七总管辖区。而罢东京之役,则在大象二年五月静帝继位、杨坚主政之初。《周书·静帝纪》载,大象二年五月己酉,“宣帝崩,帝入居天台,废正阳宫。大赦天下,停洛阳宫作。”则“停洛阳宫作”应为静帝即位大赦诏书中的内容。而罢东京之役所涉及的地区,当主要是曾发东京之役的上述七总管辖区。
据《周书·宣帝纪》,“入市之税”在大象二年正月乙卯:“初税入市者,人一钱。”据《隋书·食货志》,“闵帝元年,初除市门税。及宣帝即位,复兴入市之税。”则西魏北周故地,在宣政元年()已行入市之税,故大象二年正月“初税入市者”,当指在山东齐国故地开始征收入市之税。据《周书·静帝纪》,罢入市税钱,亦在静帝即位之初的大象二年五月壬子。而《食货志》称“是时尉迥、王谦、司马消难,相次叛逆,兴师诛讨,赏费钜万”,乃是强调财用不足,故对“除入市之税”持批评态度。换言之,在当时财政困难的情况下,仍然“除入市之税”,显然是为了收买反叛地区的民心。因此,所谓“除入市之税”,当是针对4个月前刚刚开征此项税收的山东齐国故地而实行的。
相州总管尉迟迥举兵,事在杨坚秉政之次月,即大象二年六月;七月,青州总管尉迟勤、州总管司马消难举兵反;八月,益州总管王谦举兵。至十月间,诸乱皆平。翌年(大定元年,开皇元年)二月,杨坚遂代周立隋。至开皇二年,乃营建新都。据《隋书·高祖纪》,开皇二年六月十八日(丙申)下诏营建新都,十二月丙子定新都名为大兴城;三年三月丙辰,方常服入新都,即正式迁都。当营建新都时,发山东丁,“仍依周制,役丁为十二番,匠则六番。”营建大兴城所发丁役,并不限于山东丁(其时关陇亦征丁),此特别言之,盖谓以周制行于山东齐国故地。
因此,《隋书·食货志》的此段叙述,皆当是针对山东齐国故地而言。罢东京之役,除入市之税,依周制役丁为十二番、匠为六番,都是在山东齐国故地推行的。那么,承此诸事叙述之后所叙的“新令”,就其文意而言,也当是针对山东齐国故地颁布的。
这一点清楚之后,我们再来考索隋文帝颁行新令之期。据《隋书·食货志》所述,文帝颁布新令,在大象二年五月罢东京之役、除入市之税后,亦在开皇二年开始营建新都之后;则其颁行之期,就很可能是在迁都大兴城之同时或稍后,亦即开皇三年三月。《隋书·食货志》于上引新令文下续云:
开皇三年正月,帝入新宫。初令军人以二十一成丁。减十二番,每岁为二十日役,减调绢一疋为二丈。先是,尚依周末之弊,官置酒坊收利,盐池盐井,皆禁百姓采用。至是罢酒坊,通盐池盐井与百姓共之。远近大悦。
按:据本纪,“正月”当为“三月”之误,《资治通鉴》已正之。此令规定“军人”以21岁成丁,与上引新令“男女”18岁以上为丁明显不合。其所谓“军人”,当指府兵。盖在此之前,建德二年(),“改军士为侍官,募百姓充之,除其县籍。是后夏人半为兵矣。”“军人”当即指“为兵”之“夏人”。当时的府兵军人,集中在原西魏北周辖境。这条提高军人成丁年龄的“令”应当是针对原西魏北周辖境之府兵的。而减十二番为十八番、减调绢,则是针对除府兵军人之外的“州人”的。又上引文字中,言及酒盐之利,称“尚依周末之弊”,显然是指原西魏北周辖区。那么,此一内容的“令”是针对原由西魏北周统治的关陇巴蜀之地以及部分荆襄地区的。此“令”与上述“新令”所涉及的区域合在一起,正是当时隋国所统区域。因此,这两个“令”颁布时间应当相同或相近,很可能都是在迁入新都前后。
据此,我们认为,当隋文帝于开皇三年三月入据新宫前后,曾经发布诏书,全面调整相关政策。诏书所示政策与规定,应是将山东北齐故地与关西北周原有辖区区别对待的:在山东北齐故地,沿用北齐旧制,略作调整,建立五家为保、五保为里(闾,二十五家)、四里为党(族,百家)的“三长制”;明确成丁年龄(18岁以上为丁;60为老,免课役);规定永业田、露田授田及给园宅标准,也规定了租调课役的标准。在关西北周原辖区,则主要涉及府兵军人、州民以及酒盐之利三个方面。而其时政策调整的重心,显然是在山东齐国故地。
明了此点之后,《隋书·食货志》下文的记载就易于通解了:
是时,山东尚承齐俗,机巧奸伪,避役惰游者十六七。四方疲人,或诈老诈小,规免租赋。高祖令州县大索貌阅。户口不实者,正、长远配,而又开相纠之科。大功已下,兼令析籍,各为户头,以防容隐。于是计帐进四十四万三千丁,新附一百六十四万一千五百口。
这段叙述,所说也是“山东”,亦即北齐故地。盖自北魏末年以来,山东、河北户籍早已紊乱,虽然武定年间曾大规模检括青州、河北户口,但二三十年后,户籍紊乱、田制破坏、赋役无征之状更形严重。对此,宋孝王在《关东风俗传》中均有详细描述,亦频为论者所引。而北周于建德六年灭齐之后,政局即陷入动荡,对北齐故地仅限于在军事政治上加以控制,并未及于整理其财政、经济与社会各方面,更未及整顿户籍、田制及赋役。直到开皇二三年间,隋文帝才在稳定了政局之后,开始全面整顿北齐故地的经济与社会。因此,开皇三年新令和随后开展的“大索貌阅”,都是针对北齐故地的,是整顿北齐故地经济社会诸种举措的组成部分。上引《隋书·食货志》“高祖令州县大索貌阅”中的“州县”,据其上文,也主要是指“尚承齐俗”的山东州县。
正因为此,在文帝所颁新令中,特别强调“其丁男、中男永业露田,皆遵后齐之制”,显然是为了安定北齐故地的民心。其所定五家为保、五保为里、四里为党的“三长制”,与北齐河清三年()令所定的十家为比邻、五十家为闾里、百家为族党的“三长制”,有明显的继承关系,而与西魏苏绰所定的“二长制”(二十五家为闾里、百家为族党)则有较大差别。课役年龄为18岁至60岁,亦与北齐河清三年令相同,而与北周制略异(“自十八以至五十有九,皆任于役”)。受田的年龄及所受田亩,“皆遵后齐之制”(18岁受田,66岁退田;“一夫受露田八十亩,妇四十亩”;“又每丁给永业二十亩,为桑田”),而与北周制不同(18岁至64岁受田,“有室者,田百四十亩,丁者田百亩”)。“并课树以桑榆及枣”,亦当源于北齐河清三年令(桑田“种桑五十根,榆三根,枣五根”)。租调的标准(“丁男一床,租粟三石。桑土调以绢,麻土以布绢。以疋,加绵三两。布以端,加麻三斤。单丁及仆隶各半之”),与北齐制(“率人一床,调绢一疋,绵八两……垦租二石,义租五斗。奴婢各准良人之半”)、北周制(“其赋之法,有室者,岁不过绢一疋,绵八两,粟五斛;丁者半之”)相较,也更接近前者。只有关于园宅的规定(“其园宅,率三口给一亩,奴婢则五口给一亩”),为北齐制所未见,北周制虽有而不同(“凡人口十已上,宅五亩;口九已上,宅四亩;口五已下,宅三亩”),很可能直接沿用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之制(“诸民有新居者,三口给地一亩,以为居室,奴婢五口给一亩”)。
因此,开皇三年三月所颁新令,应当主要是针对山东北齐故地颁行的,其中关于三长、授田、课役、租调的规定,主要沿袭北齐河清三年制而略有损益、调整,目的在于稳定北齐故地之民心,整顿自北魏末年以来山东、河北地区户籍紊乱、田制破坏、赋役无征的局面。随后开展的“大索貌阅”也主要是在山东北齐故地进行的。《隋书·食货志》在记述山东大索貌阅之后,续云:“时百姓承平日久,虽数遭水旱,而户口岁增,诸州调物,每岁河南自潼关,河北自蒲坂,达于京师,相属于路,昼夜不绝者数月。”其向京师输送“物调”的诸州,分属河南与河北,也都是关东齐国故地,而不包括关陇巴蜀地区。原西魏北周辖境既然没有开展大索貌阅,亦未行输籍定样之法,亦未再大规模地全面编排户籍,那么,也就很可能并未实行开皇三年新令所规定的“三长制”,仍然实行苏绰以来的二长制。
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解释。上引《隋书·食货志》述新令所定三长制,分为保—闾—族与保—里—党两个系统,并称后一种系统适用于“畿外”,则前一种系统当适用于“畿内”或“内畿”。如果这一新令主要适用于山东齐国故地,又何以有“畿外”(以及“畿内”)可言?今考畿内、畿外之别并不见于大业三年()之前;西魏、北周至少在制度层面亦未见有畿内、畿外之分;而北齐却正有此种区别。《隋书·百官志》述北齐官制,谓其尚书省五兵尚书所统的右中兵“掌畿内丁帐、事力、蕃兵等事”,左外兵“掌河南及潼关已东诸州丁帐,及发召征兵等事”,右外兵“掌河北及潼关已西诸州,所典与左外同”,则其右中兵掌畿内丁帐征兵事,左外兵与右外兵掌畿外丁帐征兵事。其都官尚书所统都官则“掌畿内非违得失事”,二千石“掌畿外得失等事”,也是分掌畿内、畿外巡察事宜。因此,《隋书·食货志》所谓“畿外”,当是沿用北齐旧制之文,而正因为其时北齐故地并无“畿内”,故志文略去“畿内”二字,笼统言之。换言之,所谓“保—闾—族”三正制,在山东北齐故地并没有实行,实行的乃是“保—里—党”三长制。
二、“五百家置乡正”
《隋书·食货志》在上引“大索貌阅”的记载之后,接着说:
高颎又以人间课输,虽有定分,年常征纳,除注恒多,长吏肆情,文帐出没,复无定簿,难以推校,乃为输籍定样,请遍下诸州。每年正月五日,县令巡人,各随便近,五党三党,共为一团,依样定户上下。帝从之。自是奸无所容矣。
关于“输籍定样”之法,前人论之已详。据上引《食货志》,畿外的百家组织称为“党”,因此“输籍定样”之法,至少在最初应当是行于畿外,亦即山东齐国故地。
“输籍定样”的核心在于“依样定户上下”,亦即评定户等。分别户等,无论是西魏、北周,还是北齐,皆有实行。《周书·苏绰传》载大统十年()苏绰为宇文泰所拟治国方略,其中第6条为“均赋役”:“租税之时,虽有大式,至于斟酌贫富,差次先后,皆事起于正长,而系之于守令。若斟酌得所,则政和而民悦;若检理无方,则吏奸而民怨。又差发徭役,多不存意。致令贫弱者或重徭而远戍,富强者或轻使而近防。”则知其时征发赋役,有一个基本原则或大致标准,而民户贫富等第,则由正、长提出初步评定意见,由守令负审查核定之责。敦煌所出西魏大统十三年瓜州效谷郡计帐中,于户主名下即标明了户等。《隋书·食货志》说:“及文宣受禅,多所创革……始立九等之户,富者税其钱,贫者役其力。”又记河清三年定令:“垦租皆依贫富为三枭。其赋税常调,则少者直出上户,中者及中户,多者及下户。上枭输远处,中枭输次远,下枭输当州仓。三年一校焉。租入台者,五百里内输粟。五百里外输米。入州镇者,输粟。人欲输钱者,准上绢收钱。”则北齐役分为九等,租调分为三等。既然西魏北周与北齐故地均存在评定户等问题,故高颎遂奏请将输籍定样之法“遍下诸州”,即将之向全国(当时尚未平陈)推行。
“团”的本义,是指“团结”、“聚集在一起”。据上引《隋书·食货志》,每年正月初,县令巡视县境,将若干党的民户,根据近便原则,聚集在一起,按照标准(“样”)评定户等上下。其所谓“团”,至少在最初,乃是一种临时性的集聚单元,并非固定的户籍编组单元,也无固定的地域范围或户口规模。这与后来唐代“团貌”的“团”大致相似。负责召集各党民户来“团”的,大抵仍是党、里、保之长,并无“团长”之设。按“团”集聚民户以造籍定户,乃是为了加强对这一过程的控制。盖在此之前,造籍与初步评定户等,多操之于三长(或二长)之手,未免多有弊端。北周建德六年颁行的《刑书要制》中规定:“正、长隐五户及十丁以上、隐地三顷以上者,至死。”对正、长隐瞒户口田地给予如此严厉的处罚,正说明守令对三长(或二长)的监督是非常困难的。由县令出巡县境、分区“团结”民户、按“团”造籍定户,其出发点显然是试图藉此以最大程度地减少三长(或二长)在这一过程中的舞弊不端行为。
但这种做法,明显加重了县令的责任,而且当县令出巡“团结”民户时,民众往往会藉此机会鸣冤诉苦,希望官府排解纠纷,故县令必以很大一部分精力处理此类事务。苏威奏请五百家置乡正,很可能正是为应对此种局面而提出的。《隋书·李德林传》云:
(苏)威又奏置五百家乡正,即令理民间辞讼。德林以为本废乡官判事,为其里闾亲戚,剖断不平,今令乡正专治五百家,恐为害更甚。且今时吏部,总选人物,天下不过数百县,于六七百万户内,诠简数百县令,犹不能称其才,乃欲于一乡之内,选一人能治五百家者,必恐难得。又即时要荒小县,有不至五百家者,复不可令两县共管一乡。敕令内外群官,就东宫会议。自皇太子以下多从德林议。苏威又言废郡,德林语之云:“修令时,公何不论废郡为便。今令才出,其可改乎?”然高颎同威之议,称德林狠戾,多所固执。由是高祖尽依威议。
《资治通鉴》亦记其事,谓:
苏威奏请五百家置乡正,使治民,简辞讼。李德林以为:“本废乡官判事,为其里闾亲识,剖断不平,今令乡正专治五百家,恐为害更甚。且要荒小县,有不至五百家者,岂可使两县共管一乡!”帝不听。丙申,制:“五百家为乡,置乡正一人;百家为里,置里长一人。”
《资治通鉴》将苏威奏置乡正事,系于平陈之后,并将之与平陈后置乡里诏书合在一起,实误。盖据上引《隋书·李德林传》,苏威之奏请置乡正,在论废郡之前。考《隋书·文帝纪》,“罢天下诸郡”在开皇三年十一月甲午,则苏威之言废郡必在此前,其奏置乡正更在此前。考虑到山东大索貌阅及高颎奏行“输籍定样之法”当在开皇三年三月以后,则苏威奏置乡正当在开皇三年夏秋间。
后世论者或把苏威奏置之乡正视为在三长(保—里—党)之上的一级乡里之长,实因《资治通鉴》将苏威奏置乡正与开皇九年平陈后置乡里制书并在一起而导致的误读。开皇三年中,苏威正当在刑部尚书任上,其职责乃在于掌理刑狱司法。上引《李德林传》中明言,苏威奏置乡正,“令理民间辞讼”,并无《资治通鉴》所谓“使治民”之辞。李德林表示反对的主要理由,也是认为乡正若由本乡之人出任,在平理辞讼时,会因为各种亲戚乡邻关系,而无法保证公平。李德林所针对的,显然是乡正“理辞讼”的职责。而在此段记载之前,《李德林传》述李德林与于翼、高颎、苏威等同修律令,“格令班后,苏威每欲改易事条”,从而引出苏威奏置乡正事,则亦可知置乡正之事,属于律令范畴。《隋书·刑法志》说在开皇二年七月李德林等共修的律令颁行之后,开皇三年,隋文帝“因览刑部奏,断狱数犹至万条。以为律尚严密,故人多陷罪。又敕苏威,牛弘等,更定新律”。苏威主持修定的新律较之此前颁行的律令更为宽松简要,“自是刑网简要,疏而不失。”苏威奏置乡正,很可能就是在他主持修定律令之时;而这一举措,也被纳入“宽简律令”的范围内。
李德林将“置乡正”与以“乡官判事”相提并论。其所说的“乡官”,按滨口重国的解释,乃是指由本州县籍的人出任本州县守令僚佐的地方官员,亦即“本籍之官”。《隋书·百官志》录开皇三年四月诏书,谓:“旧周、齐州郡县职,自州都、郡县正已下,皆州郡将县令至而调用,理时事。至是不知时事,直谓之乡官。别置品官,皆吏部除授,每岁考殿最。”即将原来的乡官改为品官,由吏部除授。此当即李德林所说的“本废乡官判事”。据李德林之言,苏威奏置的乡正与由吏部除授的县令不同,是在一乡五百家内遴选的、治本乡五百家“民间辞讼”之事,故李德林将之等同于由本州县籍的人出任本州县地方官的“乡官”。而实际上,乡正并非是由吏部铨选的“官”,而应当是由县令拣选的吏职。
如所周知,汉制乡啬夫(或有秩)职听讼、收赋税,是乡之长本有掌理民间辞讼之责。晋制,千户以上的乡除啬夫外,另置有治书史、佐、正各一人。晋时乡正列于乡啬夫、史、佐之后,当别有所掌,相关记载甚为阙略,无以详考。苏威奏置乡正,是否上法汉晋,不能确定。而北魏代京、洛阳及东都邺都,皆于诸坊置有里正,督理百赋,检察非违,与六部尉、经途尉共同负责京师治安。隋开皇初所定官制,于郡、县均置有正,在丞、尉之后,光初功曹、光初主簿之下(诸郡府在郡正之外,另置有县正——非各属县之县正,而是置于郡府的县正,位在光初功曹、光初主簿之下,功曹、主簿之上);在废除乡官之前,亦属于品官(据《隋书·百官志》,京兆郡正为视从八品,诸郡郡正为视正九品;大兴、长安二县县正为视从九品,诸县县正当更低,然可能属于流外勋品)。故苏威奏置乡正,更可能来源于北朝以来京都诸坊里正及隋开皇官制中郡正、县正之类职位,或即郡、县之“正”向乡一级的延伸,当属于同一个系列的“正”。
因此,开皇三年苏威奏五百家置乡正,虽然受同年在山东齐国故地“大索貌阅”、推行“输籍定样”之法时,“团结”五党三党民户、按“团”造籍定户的启发,但其所置乡正的职司却是“理民间辞讼”,与职司户籍编制、租调征纳与课役的保—里—党“三长”(或“二长”)之间应当是并列的关系,而没有统属关系。换言之,乡正并不是三长(或二长)的上级。
正因为置乡正理民间辞讼是隋文帝希望的“宽简律令”的组成部分,所以苏威的建议虽然遭到李德林的强烈反对,却得到隋文帝的批准。司理民间辞讼的乡正大约在山东北齐故地和原西魏北周辖境均普遍设立起来。《隋书·李德林传》载:
(开皇)十年,虞庆则等于关东诸道巡省使还,并奏云:“五百家乡正,专理辞讼,不便于民。党与爱憎,公行货贿。”上仍令废之。德林复奏云:“此事臣本以为不可。然置来始尔,复即停废,政令不一,朝成暮毁,深非帝王设法之义。臣望陛下若于律令辄欲改张,即以军法从事。不然者,纷纭未已。”高祖遂发怒,大诟云:“尔欲将我作王莽邪?”
此事记于开皇十年下,盖以综述李德林得罪之始末,其事当在开皇四年。盖开皇九十年间,并未见有遣使巡省关东诸道的记载,且虞庆则于开皇九年正月落职尚书右仆射,任右卫大将军;十一月,又改任为右武候大将军,地位持续下降。开皇十年前后,律令早已制定,并无改张律令之议;据李德林所言,其时距苏威奏置乡正之事未久,并无数年之隔。所以,李德林与文帝间的此段对话,当在开皇三年苏威等主持重定律令之后不久。考《隋书·文帝纪》,虞庆则于开皇四年四月被任为尚书右仆射,文帝八月甲午“遣十使巡省天下”,虞氏应即为十使之首。据他们的报告,关东各道(大致相当于山东齐国故地)均已按五百家的标准,置立了专理辞讼的乡正。又大业四年《杨德墓志》谓德出弘农杨氏,居于洛阳通闰乡,“洛阳令郑公以君[清](青)望德显,召任通闰乡正。抚大接小,莫不歌称。”通闰乡为洛阳县属乡,屡见于北朝隋唐墓志。杨德于大业四年之前被洛阳令任为通闰乡正,在任内“抚大接小”,正是以德望持正公平,与乡正主辞讼之责相合。其去世时已是83岁高龄,则其任通闰乡正当在开皇年间。
在原西魏北周领地,也设置了乡正。《隋书·卢恺传》记开皇十年宪司奏吏部尚书卢恺党附苏威之罪云:
吏部预选者甚多,恺不即授官,皆注色而遣。威之从父弟彻、肃二人,并以乡正征诣吏部。彻文状后至而先任用;肃左足挛蹇,才用无算,恺以威故,授朝请郎。恺之朋党,事甚明白。
苏氏为京兆武功大族,自苏绰以来,一门贵盛。彻、肃二人皆苏氏之族,仍以乡正征诣吏部,其所任乡正,当即苏威建议设置的专主民间辞讼的乡正。苏肃得授朝请郎。据《隋书·百官志》,朝请郎为开皇六年吏部增置的八郎之一,品级在正六品以下、从九品以上(唐制为正七品)。则苏彻、苏肃为乡正,当在六年前后、十年之前。开皇十一年六月《建安公等造尼寺碑》述建安公奉诏立僧尼二寺之经过,其中提到“县宦七职,爰及乡正之徒,感斯福德,忻然营助”。此碑文中提到的使君建安公、县令宋景、县丞齐相、县尉张服与张树及寺主道辩等,均无可考。然中谓宋景以县令身份署理复州别驾,兼治长史,又或得都督宜昌、竟陵二郡。考《隋书·地理志》,北周于沔阳郡置复州,领沔阳、竟陵二郡。隋开皇中沿用复州之名,至大业初方改为沔州。因此,此碑所记营建之尼寺,当在周隋复州境内。碑文将“乡正之徒”置于“县宦七职”(当指主簿与六曹)之后,不仅说明在开皇十一年之前,原属西魏北周辖地的荆襄地区已置有乡正,也说明乡正是低于“县宦七职”的吏职。
主理民间辞讼的“乡正”与职司户籍赋役的“三长”制(或“二长”)应当是并存的。《旧唐书·刘文静传》记有雍州栎阳人张长逊,“隋代为里长,平陈有功,累至五原郡通守。”雍州栎阳县属于关中,乃西魏北周旧有辖境;张长逊在平陈之前即为里长,则其所为之里长,或即里—党二长制之下的“里长”(但也有可能为乡里制下的里长,见下文)。岑仲勉先生曾著录有开皇九年正月十二日砖铭一种,上刻“长安县通义坊杨虎族正刘术下铭专”字样,说明直到开皇九年,关中地区仍有“族正”之设。
三、开皇九年“制”乃针对陈国故地
《隋书·高祖纪》载:“制五百家为乡,正一人;百家为里,长一人。”此制之颁布,在隋平陈之后十余日。隋军于开皇九年正月中下建邺;丙戌(二十三日)杨广入城,隋正式平陈;癸巳(三十日),诏遣使者巡抚陈国州郡。二月乙未(二日),废淮南行台;至丙申(三日),遂有是诏。此诏颁布之前的一系列举措,皆为平陈后之措施,故二月丙申制书,很可能也是针对陈国故地而颁行的。
《隋书·食货志》未载此制,但称:“帝以江表初定,给复十年。自余诸州,并免当年租赋。”给复十年,亦即免除十年的赋税徭役。正因为此,隋平陈之后,并无必要在陈国故地检括户口、编排乡里。所以,二月三日制书所规定的五百家为乡、百家为里的乡里制度,不过是对汉晋以来南方地区乡里制度的认可。
如所周知,汉代乡里制度,大率以百户为里、十里为乡。东汉末年,南方地区(淮汉以南)的乡里制度虽然渐遭破坏,但禀承汉制之总体格局并无改变;蜀汉与孙吴的乡里制度,虽有所不同,然仍大抵以汉制为基础。西晋短期统一,对南方蜀汉与孙吴统治故地的乡里制度尚未及于按晋制变革,就进入动乱期,故晋制并未在南方地区真正推行,各地仍大抵遵循蜀、吴以来之旧制;永嘉乱离,北方流民大量进入江淮巴蜀乃至岭南,多立侨郡县以处之,实统以流民帅;侨郡县内部统系有类于宗主都护,即大族为某郡县首领,而统有若干民户,故多无乡里之设置。文献中所见之乡里,多为其旧贯,并非侨郡县实用之乡里。东晋南朝历次土断,亦多以县为单位,侨县之下较少置有乡里;土著为主之郡县,则仍以汉制为主,而渐次发生改变,因为著籍户口较少,又受北方流民组织之影响,大族亦往往以宗主身份发挥作用,故“乡”往往废置,遂成由县直辖里、村之制。至于大量流移与蛮夷人口,则不入著籍之列,蛮左郡县亦多无乡里组织。总之,六朝时期南方地区实际实行的乡里制度是对汉代乡里制度的继承与发展,而并非晋制。因此,当隋平陈之后,面对的陈国故地的乡里制度,也仍然是以百户为里、若干里为乡,即以汉代乡里制度为基础、不断因地因时变化而来的乡里控制格局。开皇九年二月三日制规定以五百户为乡、百户为里,分置正、长,应当是对陈国故地固有的乡里制度的承认。
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辨析。一是《北史·苏威传》载:
寻令持节巡抚江南,得以便宜从事。过会稽,逾五岭而还。江表自晋已来,刑法疏缓,代族贵贱,不相陵越。平陈之后,牧人者尽改变之,无长幼悉使诵五教。威加以烦鄙之辞,百姓嗟怨。使还,奏言江表依内州责户籍。上以江表初平,召户部尚书张婴,责以政急。时江南州县又讹言欲徙之入关,远近惊骇。饶州吴世华起兵为乱,生脔县令,啖其肉。于是旧陈率土皆反,执长吏,抽其肠而杀之,曰:“更使侬诵五教邪!”寻诏内史令杨素讨平之。
此条记载,因为《隋书·苏威传》所无,《资治通鉴》亦删去苏威巡抚江南事,故有论者疑其非实,而高敏、韩昇已辨明其为实,当可信从。《隋书·高祖纪》,陈国初平,高祖即于正月癸巳(三十日)“遣使持节巡抚之”。苏威其时任尚书右仆射,正是处理陈国善后事务的恰当人选,故苏威之巡抚江南,当在开皇九年平陈之后不久,并非在十年八月。苏威以重臣身份出巡江南,“得以便宜从事”,威权甚重,举凡州郡废置、官员任命,大抵皆有决定权。与他同行的有长孙炽。《隋书·长孙炽传》云:“授左领军长史,持节,使于东南道三十六州,废置州郡,巡省风俗。”则知苏威、长孙炽等确实在陈国故地大规模废置州县,推行五教之事亦当属实。然苏威等并未在陈国故地编检户口。本传明言苏威巡抚江南、回到朝廷后“奏言江表依内州责户籍”,而隋文帝以江表初定,并未同意,并且召见户部尚书(当为“民部尚书”之误)张婴(当即《隋书》所记之“张煚”),“责以政急”。盖苏威或确有以隋制检括江南户口之议,民部尚书张煚亦或有所布置,然隋文帝的江南政策则务求宽大舒缓,故紧急停止此种举措。根据这条记载,说隋于平陈之后,在江南曾“大索貌阅”、检括户口,并不甚确当。
二是在江南废置州县的问题。平陈之后,开皇九年至十年间,隋对陈国故地的州郡县设置作了一次全面调整,省并了一大批州郡县。此次调整政区,重点在于省并郡县,特别是县。如所周知,分置(或增置)郡县一般是以控制更多的户口为前提,需要检括户口、编排乡里,所以,“置郡县”往往与“定户籍”、“造户籍”相联系,也往往意味着官府控制户口的增加。而省并郡县虽然有各种缘由,但在行政程序上却并不以编检户口为前提;在很多情况下,省并郡县意味着官府控制程度的降低,特别是对户口的控制可能更为疏松。
隋平陈之后,委派任职江南者,多为宽仁厚重之人。长孙炽与苏威一起巡抚江南,《隋书》本传说他为政“以宽平显”。房彦谦在平陈之后,“奉诏安抚泉、括等十州”,“衔命称旨”。《隋书》本传记他任长葛令,“甚有惠化,百姓号为慈父”,后来更对炀帝“苛酷之政”多有訾议。皇甫绩任苏州刺史,州民顾子元举兵叛,围攻苏州,而“子元素感绩恩,于冬至日遣使奉牛酒”,皇甫绩亦回书作答,“子元得书,于城下顿首陈谢”。可知皇甫绩亦当为厚道宽仁之人。张煚在江南变乱发生后,受任为由晋王杨广主持的扬州总管府司马,后改任长史,检校蒋州事,是杨广主持东南军政事务最重要的副手,本传说他“性和厚,有识度,甚有当时之誉”。这些评论虽然不无虚言,然终当有所依据。以持重宽仁之人主政江南善后,也很难厉行检括户口之类政务。
开皇十年江南变乱平定之后,隋朝更刻意推行在南方陈国故地实行的怀柔政策,“允许南方社会在一定程度上保持其原有形态,容忍多样性社会的存在”。《隋书·杜彦传》云:
高智慧等之作乱也,复以行军总管从杨素讨之,别解江州围。智慧余党往往屯聚,保投溪洞,彦水陆兼进,攻锦山、阳父、若、石壁四洞,悉平之,皆斩其渠帅。贼李陁拥众数千,据彭山,彦袭击破之,斩陁,传其首。又击徐州、宜丰二洞,悉平之。
江州指陈时所置之北江州,隋时在宣城郡南陵县境内,多“溪洞”。李陁当即李同党,活动在丹阳西部及宣城境内山区。杜彦平定诸溪洞之后,并未于其地设治置县,也当未检括户口,编排乡里。《隋书·杨素传》说王国庆弃泉州(闽州,在今福州)逃走之后,“余党散入海岛,或守溪洞。素分遣诸将,水陆追捕”;后来,王国庆执送高智慧,斩于泉州,“自余支党,悉来降附,江南大定”。亦未见其于“江南大定”之后,曾有大规模调整地方控制体系之举措。所以,我们认为,隋平陈之役,以及稍后的平定江南变乱,均未对南方陈国故地的基层社会及其控制体系带来重大改变。
四、大业五年的“貌阅”未在江南实行
《隋书·裴蕴传》记蕴本为陈臣,入隋后,历洋、直、棣三州刺史,俱有能名;大业初,考绩连最,迁民部侍郎。
于时犹承高祖和平之后,禁网疏阔,户口多漏。或年及成丁,犹诈为小,未至于老,已免租赋。蕴历为刺史,素知其情,因是条奏,皆令貌阅。若一人不实,则官司解职,乡正里长皆远流配。又许民相告,若纠得一丁者,令被纠之家代输赋役。是岁大业五年也。诸郡计帐,进丁二十四万三千,新附口六十四万一千五百。
这段记载与《隋书·食货志》关于开皇中山东“大索貌阅”的记事极其相似,故志田不动磨、砺波护均曾怀疑其为同一事的重复记载,而池田温则认为所记是两件事,只是所记检括丁口数可能存在问题。笔者同意池田温的意见,故据此讨论大业五年的貌阅问题。
开皇十年以后,终文帝之世,确是国泰民安、区宇晏如。《隋书·食货志》云:
十年五月,又以宇内无事,益宽徭赋。百姓年五十者,输庸停防……十二年,有司上言,库藏皆满……于是乃更辟左藏之院,构屋以受之。下诏曰:“既富而教,方知廉耻,宁积于人,无藏府库。河北、河东今年田租,三分减一,兵减半。功调全免。”
当时江南陈国故地尚得免除租调赋役,仅靠关陇、巴蜀及河北、山东租赋,国家财政收入已甚为丰盈,故得屡次复除租调、宽减赋徭。正因为此,“禁网疏阔,户口多漏”,户口籍帐之编制多未严格执行,乡里编排亦可能渐趋松散。至炀帝即位之初,“户口益多,府库盈溢,乃除妇人及奴婢部曲之课。男子以二十二成丁”。
然炀帝即位以后,频发工役,劳民伤财,财政很快即趋于紧张。仁寿四年()十一月,炀帝即位甫四个月,即“发丁男数十万掘堑,自龙门东接长平、汲郡,抵临清关,度河,至浚仪、襄城,达于上洛,以置关防”。大业元年,营建东都,“每月役丁二百万人”,又“徙洛州郭内人及天下诸州富商大贾数万家”,以实东都。“发河南诸郡男女百余万,开通济渠。”三年五月,“发河北十余郡丁男凿太行山,达于并州,以通驰道。”秋七月,“发丁男百余万筑长城,西距榆林,东至紫河,一旬而罢。”四年春正月,“诏发河北诸郡男女百余万开永济渠,引沁水南达于河,北通涿郡。”“秋七月辛巳,发丁男二十余万筑长城,自榆谷而东。”《隋书·食货志》说:“自是以丁男不供,始以妇女从役。”不仅如此,当时还大量增置军府:“时帝将事辽、碣,增置军府,扫地为兵。自是租赋之入益减矣。”
裴蕴主持的貌阅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开展的。由于大兴土木工程,又增置军府,国家需要掌握更为准确和更多的户口,故裴蕴检括户口,并鼓励告密,千方百计纠索丁口。这次大索貌阅责之于乡正、里长,必然需要严格编排乡里,方能登记户口,造籍立帐。然据上所引,大业五年之前所发丁役,大抵皆以山东、河南、河北地区为主,亦包括淮北、淮南地区,而并未及于江南陈国故地。因此,裴蕴检括户口,大抵亦以山东、河南、河北为主。《隋书·地理志》记大业五年全国户口为户,口。开皇九年平陈时,得陈国著籍户口约为60万户。大业五年,大致相当于陈国故地的丹阳、宣城等44郡,著籍户口约为户。20年间,陈国故地的著籍户口仅增加了约10万户(至多也不会超过20万户)。而当北周平北齐时,得户万;北周所据关陇巴蜀,大约不足百万户,故隋受周禅时,户不满万;至隋混一天下,见户不及万。同样在20年间,全国著籍户口增加了约万户,其中只有10万多户为陈国故地所增加者。这一巨大比差,不能解释为南方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远比北方地区低,而主要是因为大业五年的貌阅并未在陈国故地实行。换言之,直到大业五年,陈国故地的南方地区仍然在因袭汉朝以来的乡里控制系统,并未严格遵行隋朝的户口籍帐制度。
据上引《隋书·高祖纪》,知平陈之后陈国故地曾得给复十年之优惠政策,这一优惠政策至开皇十八年期满。而至大业元年十月,诏:“扬州给复五年,旧总管内给复三年。”大业元年《幸江都赦江淮以南诏》云:
朕昔在藩牧,宣抚江淮,日居月诸,年将二纪。……而此江都,即朕之代也……可赦江淮以南旧扬州管内……其扬州复五年,自外扬州旧管内诸州并复三年。
诏书所称“江淮以南旧扬州管内”,当指开皇十年江南变乱,高祖以杨广为扬州总管所管辖的区域,包括淮南及江南陈国故地大部分地区。所以,大业元年诏书给复扬州旧部管内各州3年(扬州复5年),所涉范围实相当广泛。这些州县既然又可以免除3年的租赋徭役,其户籍登记与乡里编排自不会严格。
隋朝真正强化对江南陈国故地的户籍编排与乡里控制,可能要到大业六七年间准备征高丽时。《资治通鉴》综叙征高丽所发兵丁夫役云:
先是,诏总征天下兵,无问远近,俱会于涿。又发江淮以南水手一万人,弩手三万人,岭南排镩手三万人,于是四远奔赴如流。五月,敕河南、淮南、江南造戎车五万乘送高阳,供载衣甲幔幕,令兵士自挽之,发河南、北民夫以供军须。秋,七月,发江、淮以南民夫及船运黎阳及洛口诸仓米至涿郡,舳舻相次千余里,载兵甲及攻取之具,往还在道常数十万人,填咽于道,昼夜不绝,死者相枕,臭秽盈路,天下骚动。
其时所发江淮以南兵士约7万人,民夫数十万人,另有造船工若干万人。考虑到大业五年陈国故地的著籍户口仅有70万户左右,此次征发的军兵、民夫数量是非常可观的。《隋书》称:“七年冬,大会涿郡。分江淮南兵,配骁卫大将军来护儿,别以舟师济沧海,舳舻数百里。”来护儿为江都人,所住白土村,“密迩江岸”,在平陈之役与平定高智慧之乱中立功甚伟,曾任泉州刺史。其所领大抵以来自江淮以南地区的水军为主。来护儿在平壤城外大败,“士卒还者不过数千人”。按:陈国故地自入隋以来,除少数乡兵外,向无兵役,工役亦多得给复,此次征发大量兵丁、民夫,自必加强对户籍登记与乡里编排的控制。然其时桐叶已凋,天下将乱,朝廷之举措究在何种程度上得到落实,殊可怀疑。大业九年秋,余杭民刘元进在江南率先起兵。《隋书·刘元进传》云:
炀帝兴辽东之役,百姓骚动……会帝复征辽东,征兵吴、会,士卒皆相谓曰:“去年吾辈父兄从帝征者,当全盛之时,犹死亡太半,骸骨不归;今天下已疲敝,是行也,吾属其无遗类矣。”于是多有亡散,郡县捕之急。既而杨玄感起于黎阳,元进知天下思乱,于是举兵应之。三吴苦役者莫不响至,旬月,众至数万。将渡江,而玄感败。吴郡朱燮、晋陵管崇亦举兵,有众七万,共迎元进,奉以为主。
士卒亡命,郡县急捕,正说明当时吴郡、会稽、晋陵等江南诸郡县已有较为可靠的户口籍帐系统,官府可依据籍帐征发兵丁民夫。所以,江南诸郡的籍帐、乡里体系,可能就是在大业六七年之后逐步得到强化的。显然,这一过程受到地方“豪杰”和民众的强力抗拒,并未能得到全面执行。换言之,直到隋朝灭亡,陈国故地很可能一直在沿用六朝以来以汉制为基础的乡里控制系统,并未能真正建立起隋朝制度规定的户口籍帐系统与乡里控制体系。
而北方地区则与南方陈国故地存在显著差别。从上引《隋书·裴蕴传》可以看出,裴蕴推行的貌阅,在具体办法上与开皇三年在山东齐国故地进行的大索貌阅应当大致相同。虽然他所依靠的主要是乡正、里长,似乎与开皇三年貌阅主要依靠保—里—党“三长”并按“团”定样有所不同,但“许民相告,若纠得一丁者,令被纠之家代输赋役”,却暗示当时还应当实行了邻保制,以互相检举揭发,并共同承担责任,而邻保制的基础,却正是“五家为保”的保。因此,直到大业五年裴蕴检括户口时,五家为保的制度可能还在发挥作用。《旧唐书·王世充传》记隋唐之际,世充割据东都,“严刑峻制,家一人逃者,无少长皆坐为戮,父子、兄弟、夫妻许其相告而免之。又令五家相保,有全家叛去而邻人不觉者,诛及四邻”。如此严密的五家相保制,应是以此前的五家之保为基础。所以,大业年间裴蕴主持貌阅时,北方地区的户口籍帐制度与乡里控制体系是很严密的。
五、“乡正”与“乡长”
上引《隋书·裴蕴传》谓貌阅时,“若一人不实,则官司解职,乡正里长皆远流配”。显然,貌阅、造籍及征发赋役等,都是由乡正、里长具体负责的。据此,一般认为,在开皇九年制颁行之后,既废止了原在北方地区实行的保—里—党(或保—闾—族)三长制或二长制,也废罢了开皇三年苏威奏设的主理民间辞讼的乡正之职,全面改行五百家为乡、百家为里的乡里制。隋代墓志或墓砖铭文资料中诸多以乡、里表示亡人生前与葬地的叙述,也有利于证明这种认识。
可是,墓志所见隋代北方地区的乡里,在开皇九年之前即已存在。如开皇三年《封子绘妻王楚英墓志》谓楚英“终于勃海修县新安里第”;同年《刘鉴墓志》谓鉴为“徐州彭城郡彭城县丛亭里人”;四年《徐之范墓志》谓之范卒于晋阳县宅,“还葬金乡县都乡节义里英山之西”;六年《李敬族墓志》说敬族于武定五年()卒于邺城,安厝旧里,至六年“改葬于饶阳县城之东五里敬信乡”;七年《韩邕墓志》谓邕卒于“相州零泉县”界,“葬于环六乡清化里。南临大阜,北峙安阳,东带环六,西依葛万”;八年《崔大善墓志》谓大善卒于陕州,“权殡于平原乡士望里”;九年《暴永墓志》说永为上党壶关人,“葬壶关城西十有五里慈泽乡行义里”。其所言乡里,均用于指称特定的地域范围。
侯旭东注意到,北朝墓志所见亡人生前居里(或籍贯)、葬地所在之乡里,并非沿用汉晋以来的乡里观念,而是北朝当时实行的制度;他进而认为,在实行三长制的同时,“在北朝的大部分时间里农村存在着乡里制”。上举墓志所见隋初乡里中,部分可确证乃当时行用的制度。如开皇七年《韩邕墓志》所见的相州、零泉县(当即灵泉县),皆北周灭齐后新置;志述葬地所在的环6乡清化里,亦有明确的地理范围,显然是当时人所知悉的乡里制度。同时,一些隋初乡里也可以确证乃沿用自北魏乡里。如《宝泰寺碑》记开皇五年潞州刈陵县“政新乡向义里郭伯深”,与“华川乡人李延寿及合县群英”,共营浮图事。按:刈陵县为北魏太平真君十一年()“以潞县被诛遗民置”,北魏景明四年()《张整墓志》谓整为“并州上党郡刈陵县东路乡吉迁里人”,则隋开皇初年刈陵县的乡里编制当是沿袭北魏而来,也应当是自北魏以来一直实行的制度。
由于北朝资料中并未见到有乡、里置正、长的记载,所以对于北朝乡里制的性质尚未能究明。但隋代资料中,则见有“乡正”或“乡长”、“里长”的记载。滨口重国与气贺泽保规皆曾举《匋斋藏石记》卷15《苑德赞妻杜氏墓砖》铭文:
大隋[开皇十]九年岁次己未十二月壬辰朔廿九日,相州相县辅和乡长金遵下仪同府前参军苑德赞妻杜□生。今月廿三日亡于里内东王左村,殡于村西二里北。生男字文彦。
东王左村位于“里内”,此处的“里”(可能是“金遵下”里)显然是地域单元,与侯旭东所揭示者相同。苑德赞是相县辅和乡的乡长。气贺泽保规指出:仪同府参军当即与北周仪同府列曹参军相当的隋仪同府诸曹参军事(视正九品)或法曹行参军(视从九品);苑德赞可能在北齐灭亡后,出任仪同府参军,开皇十年罢山南河南新置军府后,担任辅和乡乡长之职。他又举开皇十三年《隋都督诸葛子恒等合邑百人造像记》碑阴所见“前州主簿方城乡正诸葛□□”,《绵州昌隆令马珍及夫人吴氏合葬墓志》所见“公□随人,□□进□节尉,并检校善固乡长”,《唐永嘉府羽林张岳墓志铭》所见“父贰郎,隋任乡长,后迁县平正”,《南宫令宋景构尼寺铭》碑阴所见“乡正张士□”等9人列名,大业九年《江夏县缘果道场砖塔下舍利记》所见“江夏县缘果乡长刘大懿等”,以及上引开皇十一年《建安公等造尼寺碑》所见“乡正之徒”等资料,论证隋时乡正(长)多由出身官僚之家、本身曾有任官履历甚至是现任官吏之人担任。所说颇为可从。
在此基础上,我们注意到乡正、乡长并存的现象,且开皇、仁寿年间多称乡正,大业间则多称为乡长。无论是开皇三年苏威奏置主理民间辞讼的乡正,还是九年制书所规定的乡正,均称为“乡正”。那么,“乡正”是何以演变为“乡长”的呢?
如上所述,开皇三年苏威奏置之乡正,与郡、县之“正”(中正、平正)有关,或即郡县平正之职向“乡”级的延伸。而郡正、县正之职,在大业三年的官制改革中被取消,后来复设的县正(未置郡正)为原县尉所改称(实际上可能合并了原来县尉与县正的职守),后来又改为户曹、法曹。乡正的上司既改为户曹、法曹,其职责自然亦随之改与户曹、法曹相对应,既需要参与编排户籍、征发赋役,又需要参与治安、处理民间纠纷。或亦因为此故,乡正的司法职责逐步让位于其民政职责,遂乃渐次改称为“乡长”。大业九年《江夏县缘果道场砖塔下舍利记》说:
以今大隋大业九年昭阳之岁,江夏县缘果乡长刘大懿等,遵依敕旨,共三乡仕民,奉诸佛,齐兴道场七层砖塔一所,安镇此地。
江夏郡江夏县属陈国故地,其缘果乡有“乡长”,而非开皇九年制书所规定之“乡正”,反过来说明开皇九年在陈国故地所置之乡正,正如开皇三年苏威奏置之乡正一样,乃是主理民间辞讼,在大业年间亦渐次演变为统领民户(“仕民”)的乡长。但其正式称谓可能仍是乡正,故上引《隋书·裴蕴传》将“乡正”与“里长”并称。
开皇九年以后,文献所见北方地区的“里”也基本可以确定是乡里制下的“里”,亦即指有具体地域范围的“里”,而不再是三长制下二十五家编制的“里”。如开皇十年《元仁宗墓志》谓仁宗为东宫右亲卫,卒于长安县归化乡弘德坊宅,殡于大兴县洪固乡永寿里李村东;开皇二十年《杨钦墓志》说钦薨于长安县醴成乡仁训里宅,葬于华州华阴县潼关乡通灵里;仁寿元年《杨士贵墓志》谓士贵生前居于长安县礼成乡洽恩里,籍属居德坊;大业三年《成恶仁墓志》谓成氏本居幽州啄县,“去大魏建安元年,因官胶州,寄居郚城县甘露乡吴音里”。至于这些“里”拥有的户数,虽然没有直接材料,但亦可以得到间接说明。《隋书·倭国传》述开皇二十年倭国遣使入隋,隋文帝令有司访其风俗,有司报告中说倭国“八十户置一伊尼翼,如今里长也”。这说明在当时隋朝官员心目中,里长所领当在80户左右,与开皇九年制书规定的百家置一里长大致相仿。
上引《旧唐书·刘文静传》所记雍州栎阳人张长逊,在平陈之前即担任里长,固然可理解为二长制下的“里长”,然亦可解释为乡里制下的“里长”。而许州襄城人张善相在大业末为里长,“每督县兵逐小盗,为众所附,遂据本郡”。其所任之里长,应当是乡里制下的里长。河北省行唐县所出《大隋望亭乡龙阳里长故人秘丹墓志铭》云:
长公讳丹,字君卿,常山行唐人也……祖显,蔡阳县令。父悦,明威将军……年十六,任县学生,一览无余,三冬足用。学遭格废,征任长司,流芳弱冠,播美朝伍……春秋廿有八,卒于里第,粤以大业二年十一月十日庚申,葬于望亭乡龙阳里之墓。
秘丹之祖秘显曾任蔡阳县令,无可考,且北魏北齐并无蔡阳县;父秘悦是明威将军,据《隋书·百官志》,是正八品散号将军,当出于乡兵系统,则秘氏应是齐隋之际新兴的方隅豪族。据罗新、叶炜所考,“学遭格废”,乃指仁寿元年隋文帝下诏废州县学。故秘丹被“征任长司”当即在仁寿二年左右,时年23岁上下。志文称秘丹被征任龙阳里之长,“流芳弱冠,播美朝伍”,乃为荣耀之事,并非低下之役。“长公”之谓,盖与“长司”相对应,应是当地人对里长的尊称。因此,秘丹所任之里长,应当是颇得当地人尊重、地位不会很低的职位(虽然对墓志的这种表达应持审慎态度)。反观张长逊、张善相乃至窦建德所任里长,亦显非下役。
里长地位并不低下,以及《秘丹墓志》中“长公”、“长司”之谓,启发我们去思考里长的制度根源。如果说开皇三年苏威奏设之乡正乃是与郡正、县正相对应的乡级之“正”,那么,同时并设的乡里之“里长”(并非三长制或二长制下的里长)则可能是里级之“正”。气贺泽保规所引《唐永嘉府羽林张岳墓志铭》除述及岳之父张贰郎在隋时任乡长、后迁县平正之外,还说张岳本人“天性慷慨,清操可观,进退举容,莫不合礼。年卅,乡闾举为社平正”。自汉代以来,里、社往往并列,故此处的“社平正”或即“里平正”。据《墓志》,知张岳被举出任社平正之年当为贞观二年(),其所任之社(里)平正也当是唐制里正之别称。但唐代“里正”可以称为“里平正”,仍足以说明里正(里长)的制度性源头很可能就是里平正,它和乡正、县正、郡正是属于同一个系列的行政设置。
考证至此,我们对开皇九年制书规定的五百家置乡正、百家置里长,遂可得出更进一步的认识:此一制书的意旨,当是将已在北方地区设置的乡正、里长,推行到南方陈国故地,故制书的核心是在陈国故地设置乡正、里长,却并非按百家一里、五百家一乡编排乡里。正因为此,制书颁行之后,隋朝并未在南方陈国故地检括户口,编造籍帐,编排乡里,却在原有乡里系统的基础上,普遍设立了乡正、里长,并藉此推行隋式的伦理与法律制度(即所谓“行五教”)。换言之,开皇九年制书是试图在不大规模改变南方地区汉晋以来乡里体系的前提下,增设北方地区已经设置的乡正、里长,以实现对南方乡村的控制。
六、乡里制度的地方差异性与统一性
综上所考,可知:其一,开皇三年春所颁新令,主要是针对山东齐国故地而制定的,故其规定的三长制(及授田制、租调制等),基本沿用北齐河清三年令而略有调整。开皇年间主要在山东齐国故地推行的大索貌阅,也是以三长制为基础的。与此同时,原西魏北周统辖的关陇巴蜀及部分荆襄地区,仍当实行苏绰所定的二长制。其二,开皇九年平陈后制书规定的五百家为乡、百家为里的乡里制度,是针对陈国故地颁行的,基本沿用东晋南朝以来南方地区一直实行的以汉代制度为基础的乡里控制体系,是对陈国故地既存乡里体系的承认。平陈及平定开皇十年南方变乱之后,隋朝政府并未在南方陈国故地大规模检括户口、编制籍帐、编排乡里,直到大业六七年间才真正开始强化对南方乡村的控制,然未及完成即覆亡。其三,开皇三年苏威奏置之乡正,主理民间辞讼;其时或已置有里长。故开皇三年之后,在北方地区(包括西魏北周原辖境与北齐故地),属于司法系统的乡正、里长遂与属于民政系统的三长(或二长)并存;开皇九年制书规定五百家置乡正、百家置里长,即是将此前已在北方实行的、属于司法系统的乡里制推行到南方陈国故地(但南方地区并未实行三长制);大业三年官制改革后,“乡长”逐步取代“乡正”,其主要职责也逐步演变为编籍造册、征发赋役,以乡正、里长为核心的乡里制遂成为隋朝控制乡村的基本制度。
北周建德五年灭齐,据有山东、河北地,统一北方;隋开皇九年平陈,据有江南岭南地,统一全国。因此,统一后的隋王朝,实际上由三个大的历史地理区域构成:即西魏北周故地之关陇巴蜀、东魏北齐故地之河北山东,以及陈国故地之江南江湘岭南。此三大地域的乡村控制制度与体系,各有其渊源:西魏北周故地与东魏北齐故地之户籍乡里制度皆渊源于北魏的三长制和乡里制,虽各有变革,但其以户口控制为基础,与府兵制、均田制、租庸调制等制度相结合,而辅之以地域控制为核心的乡里制,本质上并无区别。故入隋以后,这两大地域的乡村控制制度与体系遂渐趋合流,逐步形成民政系统的三长制与司法系统的乡里制并行的局面(虽然实行起来未必整齐划一)。而陈国故地则沿袭六朝以来以汉代乡里制为基础的乡里控制体系,又历经变化,其乡里制度的实质已由官府直接控制户口演变成由乡里豪酋间接控制户口,从而使乡里制度具有了更强的地域性或地方性。隋王朝因地制宜,基本维持南方固有的乡里控制体系,仅将已在北方地区设置的乡正、里长推行到陈国故地。大业三年官制改革之后,以乡正(乡长)、里长为核心的乡里系统逐步演变为集民政、司法为一体的控制体系,北方地区的三长(或二长)制逐步失去作用,北、南方的乡里制度在实行层面上才渐趋一致,但由于隋王朝迅速崩溃,这一过程并未能完成。
论中国古代乡里制度及其实行者,大多假定王朝国家具有绝对权威(特别是在其初兴阶段),故王朝国家颁行的乡里制度(以及田制、赋役制等),一般均会得到较全面的实施,从而实现乡里制度及其实行的“一致性”或“统一性”。而有关明清时期乡里赋役制度的研究则充分表明,这一假设性前提可能并不存在。萧公权曾从宏观区域的角度,分析19世纪里甲编排情况的区域差异,特别是南北方之间的不同,并将里甲制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的“变异”(variations)按其对制度性规定的偏离区分为“添加型”(additive)、“削减型”(substractive)与“替代型”(substitutional)三种类型;萧氏认为,“清朝统治者并未能在中国乡村成功地建立起整齐划一的赋税征收体系”。黄清连则通过对明代应天府属八县里甲制施行及其变化的考察,揭示了八县里甲制实施与运行的多样性,指出:“明代里甲制在城市与乡村地区的施行,并未完全遵照法令规定的模式;不同的府、县在施行这一制度时,并没有一致的方式;法令本身也显示出某些变异。”刘志伟关于明清时期广东地区里甲赋役制度与乡村社会变迁的研究,则充分揭示了里甲制在广东各府县实施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地域特点与多样性,特别是里甲制在基层社会中的实际职能与理想化的制度设计之间的差异,认为“制度规定与立法意图已经有相当的差别,而制度上的规定与实际施行的效果更有相当的距离”。
在这些研究与思考的基础上,本文试图进一步揭示乡里制度本身的“非一致性”或“地方差异性”,及其在实行过程中的“趋同性”或“统一性”。我们认为(或假设),王朝国家颁行某一种乡里制度(以及田制、赋役制度等),一般会具有特定的政治、财政经济或社会文化目标,而并非单纯地为了制定某种一致性的制度;所以,制度的设计与制定,大都有着实际而复杂的政治经济与社会文化背景和动因,更必须考虑其可行性——将要实行此一制度的区域并不是“空白”,而是有其自身的政治经济与社会文化体系及其历史渊源。因此,制度在制定的过程中,就具有了“地域性”或“地方性”。隋王朝面对幅员、户口及经济总量乃至社会文化水平均超过西魏北周原辖境的北齐故地,在制定将要在北齐故地实行的乡里制度(以及授田制、租调制等)时,很自然地以北齐河清三年令为基础。所以,开皇三年新令的“山东性”(或“北齐性”)是很明显的。同样,平陈之后,隋王朝也不得不基本维持南方地区自东晋南朝以来即沿用的乡里控制体系,而非全面推行北朝传统的三长制或二长制,故开皇九年制书的“江南性”也是显而易见的。但制度层面的“因地制宜”或“制度的地方性”必然给制度的运作与实际的行政管理带来诸多不便或困难,并进而破坏或削弱王朝国家的统一性,故王朝国家必然采取措施,整合在政治统一过程中“因地制宜”而实行的、具有地域特点的某些特定制度,以实现制度的统一。对于隋王朝而言,北方地区自北魏太和年间即已实行、南方地区自汉魏六朝以来亦相沿运用(虽颇有变化)的乡里制(百家为里、五百家为乡),遂成为整合北、南方乡里控制体系的共同基础。因此,开皇三年苏威奏置乡正(主理民间辞讼),在关西的二长制与山东的三长制之上,统一设立了乡正(可能也有里长);开皇九年制书规定五百家置乡正、百家置里长,而对是否保留三长或二长不予理会,从而实现了制度确立层面的统一;最后通过大业三年的官制改革,使以乡正(乡长)、里长为核心的乡里系统逐步演变为集民政、司法为一体的控制体系,实现了制度实行层面的基本统一。
因此,乡里制度在制定、实行的过程中,会程度不同地表现出地方差异性和统一性。一方面,王朝国家制定的统一性制度,在实行时,会因时、因地、因人(执行制度的人)而发生变异,从而表现出地方差异性;而此种地方差异性又通过各种渠道与机制,反过来影响统一的制度调整与变革。另一方面,王朝国家所制定的乡里制度,既立足于特定区域的历史背景,同时也针对特定的实行区域,因而在源头上就已包含了丰富的地方性因素,表现出地方差异性;而在实行的过程中,因为行政管理与运作的需要,又必然会逐步趋同,从而在制度实行层面达至基本统一,并不断调整为统一的制度。当然,在制度不断统一的过程中,又会产生新的地方差异。所以,地方差异性与统一性是乡里制度(以及诸多基层社会制度)的两个方面;在根本上,虽然地方的差异性是绝对的,而统一性则是相对的,但地方差异性仍然是在统一性的基础上展现出来的。
注释:
[1]気賀沢保規:《隋代郷里制に関する一考察》,《史林》(东京)第58卷第4号,年,第-页;松本善海:《中国村落制度の史的研究》,東京:岩波書店,年,第-页;赵秀玲:《中国乡里制度》,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年,第22-23页。
[2]《隋书》卷24《食货志》,北京:中华书局,年,第页。“尉迥”即“尉迟迥”。
[3]《通典》卷3《食货·乡党》,北京:中华书局,年,第63页。
[4]《周书》卷7《宣帝纪》,北京:中华书局,年,第页。
[5]《周书》卷8《静帝纪》,第页。
[6]《周书》卷7《宣帝纪》,第页。
[7]《隋书》卷24《食货志》,第页。
[8]《隋书》卷24《食货志》,第-页。
[9]《隋书》卷24《食货志》,第页。
[10]《通典》卷2《食货二》“田制”、卷3《食货三》“乡党”所引,第27-28、62-63页。
[11]关于北齐与北周田制与租调制的引文,并见《隋书》卷24《食货志》,第-页。
[12]《魏书》卷《食货志》,北京:中华书局,年,第页。
[13]《隋书》卷24《食货志》,第-页。
[14]《隋书》卷27《百官志中》,第页。
[15]《隋书》卷24《食货志》,第页。
[16]《周书》卷23《苏绰传》,第页。
[17]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龚泽铣译,北京:中华书局,年,第55-59页;“后图”,第6-22页。
[18]《隋书》卷24《食货志》,第、页。
[19]《周书》卷6《武帝纪下》,第页。
[20]《隋书》卷42《李德林传》,第页。
[21]《资治通鉴》卷,开皇九年二月乙未条,北京:中华书局,年,第页。
[22]《隋书》卷25《刑法志》,第页。
[23]滨口重国:《所谓隋的废止乡官》,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4卷,北京:中华书局,年,第-页。
[24]《隋书》卷28《百官志下》,第页。
[25]《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北京:中华书局,年,第-页。
[26]《晋书》卷24《职官志》,北京:中华书局,年,第页。
[27]《魏书》卷68《甄琛传》,第页;《隋书》卷27《百官志中》,第页。
[28]《隋书》卷28《百官志下》,第-、-页。
[29]《隋书》卷42《李德林传》,第页。
[30]《隋书》卷2《高祖纪下》,第21-22页。
[31]韩理洲辑校编年:《全隋文补遗》卷3《墓志》,西安:三秦出版社,年,第-页。
[32]《隋书》卷56《卢恺传》,第页。
[33]王昶:《金石萃编》卷38,西安:陕西人民美术出版社,年,第8页。
[34]《旧唐书》卷57《刘文静附张长逊传》,北京:中华书局,年,第页。
[35]岑仲勉:《隋书求是》附录《隋代石刻(砖附)目录初辑》,北京:中华书局,年,第页。
[36]《隋书》卷2《高祖纪下》,第32页。
[37]《隋书》卷24《食货志》,第页。
[38]参见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魏晋南北朝地方行政制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年,第-页。
[39]《北史》卷63《苏绰附子威传》,北京:中华书局,年,第页。
[40]参见高敏:《隋初江南地区反叛的原因初探》,《中国史研究》年第4期;韩昇:《南方复起与隋文帝江南政策的转变》,《厦门大学学报》年第2期。
[41]《隋书》卷51《长孙览附从子炽传》,第页。
[42]《隋书》卷31《地理志下》,第-页。
[43]《隋书》卷51《长孙览附从子炽传》、卷66《房彦谦传》、卷38《皇甫绩传》、卷46《张煚传》,第、-、-、页。
[44]韩昇:《南方复起与隋文帝江南政策的转变》,《厦门大学学报》年第2期,第28页。
[45]《隋书》卷55《杜彦传》,第页。
[46]《隋书》卷48《杨素传》,第页。
[47]《隋书》卷67《裴蕴传》,第页。
[48]参见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第85-86页。
[49]《隋书》卷24《食货志》,第页。
[50]《隋书》卷24《食货志》,第页。
[51]《隋书》卷3《炀帝纪上》,第60-71页;卷24《食货志》,第页。
[52]《隋书》卷24《食货志》,第-页。
[53]《隋书》卷29《地理志》,第-页;《通典》卷7《食货》七,第-页。
[54]《隋书》卷3《炀帝纪》,第65页。
[55]韩理洲辑校编年:《全隋文补遗》卷1《幸江都赦江淮以南诏》,第6页。
[56]《资治通鉴》卷,大业七年四月,第5页。
[57]《隋书》卷24《食货志》,第页。
[58]《隋书》卷64《来护儿传》,第页;《资治通鉴》卷,第页。
[59]《隋书》卷70《刘元进传》,第页。
[60]《旧唐书》卷54《王世充传》,第-2页。
[61]罗新、叶炜:《新出魏晋南北朝墓志疏证》(修订本),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年,第、、-、-、、页;北京图书馆金石组编:《北京图书馆藏中国历代石刻拓本汇编》,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年,第9册,第58页。
[62]侯旭东:《北朝乡里制与村民的生活世界——以石刻为中心的考察》,《历史研究》年第6期。
[63]《隋书》卷30《地理志中》,第页。
[64]韩理洲辑校编年:《全隋文补遗》卷2《宝泰寺碑》,第66-67页。
[65]《隋书》卷30《地理志中》,第页。
[66]赵超:《汉魏南北朝墓志汇编》,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年,第43页。
[67]端方:《匋斋藏石记》卷15,《石刻史料新编》第1辑第11册,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年第2版,第页下栏。
[68]気賀沢保規:《隋代郷里制に関する一考察》,《史林》(东京)第58卷第4号,年,第-页。
[69]《隋书》卷28《百官志下》,第页。
[70]《湖北金石志》卷3,谢承仁主编:《杨守敬集》第5册,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湖北教育出版社,年,第页。
[71]赵万里:《汉魏南北朝墓志集释》卷3,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年影印本,第16页上,图版63。
[72]罗新、叶炜:《新出魏晋南北朝墓志疏证》(修订本),第-、、页。
[73]《隋书》卷81《东夷传》,“倭国”,第页。
[74]《旧唐书》卷上《张善相传》,第页。
[75]罗新、叶炜:《新出魏晋南北朝墓志疏证》(修订本),第页。
[76]周绍良主编:《唐代墓志汇编》,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年,第34页。
[77]刘志伟:《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地区里甲赋役制度与乡村社会》(增订本),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年,第48页。
(原文刊载于《中国社会科学》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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