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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四川省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条件的试行意见》(以下简称《试行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四川省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条件:
(一)常住户口在四川省,且从四川省入伍的
(二)配偶常住户口在四川省的;
(三)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同时转业,其中一方出生在四川省或从四川省入伍的;双方同系外省籍,一方转业,留队一方在四川省驻军服役,且具备配偶随军条件的;
(四)军队转业干部在省外入伍,其父母(岳父母)在四川有常住户口,且有县以上人事部门证明其身边无子女的;
(五)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在四川的;(六)军队转业干部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在四川有常住户口,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在边防、沙漠、海岛和海拔米以上的高原等艰苦地区服役或从事飞行、舰艇等艰苦岗位连续工作满10周年的;
2、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先进个人或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因公致残(二等甲级以下),且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的;
4、自主择业的;
(七)对不符合四川接收安置条件但具有博士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特殊专业技能的军队转业干部,确系四川科研、教学、生产第一线急需,本人愿意到四川安置的。对在省内本地区不能对口安置、合理使用的具有博士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等人才,省内其他地区或单位科研、教学、生产第一线急需,且同意接收的,可以跨地区调整安排;(八)从四川入伍,在省内(不含甘孜、阿坝、凉山三州和乐山市金口河区、峨边县、马边县)的中小城市驻军服役且配偶在当地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家庭无特殊困难的,应就地就近安置。
二、成都市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条件:
(一)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进入成都市安置:
1、转业干部入伍时为成都市常住户口,且由成都市所辖区、市、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的。
2、非成都市入伍的转业干部,配偶婚前为成都市常住户口的,结婚时间须满2周年。其中:配偶婚前为成都市郊区户口,后调(迁)入城区,干部转业在城区安置的,其配偶的城区常住户口须满1周年;转业干部再婚前符合进入成都市安置条件的,再婚时间须满1周年。
3、非成都市入伍的转业干部,配偶随军调(迁)入成都市,取得成都市常住户口须满2周年。配偶随军调(迁)入郊区,后由郊区随军调(迁)入城区,干部转业在城区安置的,配偶取得城区常住户口须满1周年。
4、非成都市入伍的双军队干部,同时转业需进成都市安置的,其中一方在成都市驻军服役须满2周年,且符合随军条件的;一方转业,留队一方在成都市驻军服役满2周年,且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
5、父母(配偶父母)调(迁)入成都市,取得成都市常住户口已满1周年,且有父母(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区、市、县人事局或父母(配偶父母)所在中央驻蓉单位和省、市属单位主管人事的部门出具父母(配偶父母)身边无子女证明的,可由出具证明的区、市、县或单位负责接收安置。
6、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周年,且从艰苦地区(岗位)转业和战时获二等功、平时获一等功以上奖励,其配偶或父母(配偶父母)在成都市有常住户口的。
7、配偶办理成都市小城镇非农业户口满5周年的,或父母(配偶父母)办理成都市小城镇非农业户口满5周年的,且具有县以上人事部门证明其父母(配偶父母)身边无子女的,可由配偶或父母(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负责接收安置。
8、转业干部凡系大专院校毕业分配入伍,入学前在成都市有常住户口的。
(二)军队转业干部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属成都市安置范围:
1、凡违反有关政策规定,将配偶或父母(配偶父母)、子女户口迁移到成都市的,其户口不作为转业干部进入成都市安置的依据。
2、转业干部由成都市入伍,配偶非成都市常住户口、且在省内其他地区(不含甘孜、阿坝、凉山州和乐山市金区河区、峨边县、马边县)工作的,原则上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军队转业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我省不予接收安置:
(一)年龄超过50周岁的;
(二)提升实职未满1周年的;
(三)军队干部服现役时间未达到《现役军官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
(四)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五)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正在住院治疗不能按期报到的;转业干部报到后,三个月内发现在部队期间患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六个月内发现患有精神病、麻疯病、癌症等严重疾病的;
(六)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七)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八)被开除党籍或者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九)严重弄虚作假及其它原因不宜作转业接收安置的。
四、军队转业干部因不具备进入四川省或成都市安置条件,采取不正当手段进入四川省或成都市安置的:
(一)经军转部门或接收安置单位的人事部门查证核实,经省军转办同意,应及时将转业干部档案退回军队移交部门。(二)对群众举报涉及到转业干部在接收安置条件方面弄虚作假和有政治、经济等问题的,应请有关部队及时调查核实,并由师以上政治机关作出定性结论。其中,不影响地方接收安置的,可继续接收安置;安置期间不能作出结论的,应将转业干部档案退回军队移交部门。
(三)地方工作人员在军转安置过程中徇私舞弊,参与弄虚作假,由有关部门按照公务员管理条例和党纪政纪查处;对军队人员或转业干部本人弄虚作假,出具、办理失真证明材料的,除向国务院军转办、总政治部专题报告和视情况给予通报外,可商请有关部队查处。
五、军队转业干部进入四川省或成都市安置条件的未尽事宜,比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及本《试行意见》的相近条款执行。
六、《试行意见》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成都市:指成都市所辖19个区、市、县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其中城区指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郊区指青白江区、龙泉驿区、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邛崃市、温江县、新都县、双流县、郫县、新津县、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
(二)年限:《试行意见》中所涉及的年限,均按审批权限批准时间起到转业当年3月31日止;
(三)配偶随军、调(迁)入成都市:指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官家属随军政策规定或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人事、劳动、户籍政策规定,由组织、人事、劳动、民政和公安等职能部门批准调(迁)入成都市;
(四)边远艰苦地区(岗位)服役满10周年:指在艰苦地区(岗位)服役满10周年,且从艰苦地区(岗位)转业的,不含己调离边远艰苦地区(岗位)的。边远艰苦地区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父母(配偶父母)身边无子女:指转业干部父母(配偶父母)有成都市常住户口,且在城区或郊区的同一区、市、县没有常住户口子女的。
七、本《试行意见》从下发之日起实行。以往有关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规定,凡与本《试行意见》不一致的,以本《试行意见》为准。
八、本《试行意见》由四川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川省军转工作小组
二○○一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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