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国卫特别报道我县开始限制养犬3

7月20日起,我县开始执行《常山县限制养犬暂行规定》,“禁养烈性犬”、“每户限养一条”、“不得携犬进入公共场所”等规定将开始影响狗主人的养狗方式。那么有哪些是禁养类型,又有哪些注意事项呢,记者专门来到我县犬类主管部门进行了解。●藏獒、比特、斗牛犬等烈犬以及它们之间的繁衍犬是明令禁养的,非烈性犬的肩高超过50公分,体长超过80公分的大型犬也是属于禁止养的范围。●重点限养区:县城建成区●一般限养区:新都工业园区和全县其他区域常山县城为重点限养区   哪些地区属于重点限养区,哪些属于一般限养区呢?   根据《常山县限制养犬暂行规定》(下文简称《规定》)第五条规定,全县行政区划分为重点限制养犬区(简称重点限养区)和一般限制养犬区(简称一般限养区)。   重点限养区主要为县城建成区,暂时划定为:   东:常山县农贸市场-朝阳路蒲塘口以北-东明湖公园;   南:国道虎山隧道-浙西商贸城以北;   西:山背岭定阳公路管理站以东-花山路-胜利街公安局以东;   北:外港转盘-文教路至文教西路以南-文坊路以东;国道岭丁坞隧道至国道与龙绕溪交界以东。   包括:浅水湾小区、谷丰华庭小区、玫瑰园小区、翡翠园小区、江北农民新村、柚苑小区、凤溪小区。   新都工业园区和全县其他区域为一般限养区。县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另行确定一般限养区为重点限养区。   其中,重点限养区内严格实行养犬登记制度。未经免疫和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在一般限养区需要养犬的,则凭村(居)民委员会证明材料,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已有烈性犬或大型犬的市民

请及时为狗狗找寻“新家”

重点限养区内,禁止饲养和出入的34个犬类品种包括:   记者看到,除了品种,《规定》对狗类的长度和高度也有了明确的限定。也就是说,相对于小型观赏狗,会有一批大型的狗面临被禁养的局面。目前,在常山重点限养区内禁止饲养和出入的大型犬标准为:肩高超过50厘米或体长超过80厘米的。   换句话说,只有身高在50厘米以内、体长在80厘米以内,且非烈性犬的小狗才可以在重点限养区按规定饲养和出入。   《规定》中还指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是犬类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犬类主管部门),他们将会同公安、市场监管、农业、卫生、乡镇(街道)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类的各项管理工作。请家中已有烈性犬或大型犬的市民及早为狗狗寻找一个合适的新家。要在常山养狗狗,你得做到这些   根据《规定》第十条规定,有常山县常住或暂住户口、独户居室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在重点限养区需要饲养小型观赏犬的,须凭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审核意见,报县犬类主管部门登记。   具体要求如下:   1.每户只准养犬一只。   2.应当自取得犬只之日起15日内办理初始登记和免疫。   3.个人办理养犬初始登记、免疫手续时,应当携犬并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1)具有本县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本县的合法证明;   (2)养犬地点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其他合法居住证明。   4.饲养导盲犬、扶助犬的,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5.重点限养区内准许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事项:   (1)根据犬类主管部门的通告或书面通知,按期携带牌证和犬只到指定地点接受验审、免疫接种;   (2)准养犬应系挂由犬类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犬牌;   (3)允许携带小型观赏犬出户的时间为18时至次日8时;   (4)小型观赏犬在出户时,必须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   (5)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饭店、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车站等公共场所;   (6)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小型出租车、人力三轮车除外);   (7)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立即予以清除;   (8)犬只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养犬人应立即将伤者送医疗卫生机构诊治,依法承担疾病预防和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犬只死亡的,养犬人不得随意丢弃,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犬只由犬类主管部门予以强制收容,犬只收容期间每天按50元的标准收取饲养费。同时,对无主犬或疑似狂犬及其同群犬,一律予以强制处置。 此外,根据《规定》第十四条,不管是在重点限养区还是一般限养区,已办理养犬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每年度应当携犬到农业部门指定的动物防疫机构或者动物诊疗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领取本年度犬类免疫证明,并凭本年度犬类免疫证明到犬类主管部门办理养犬年审。这些事项,常山养狗人也需要注意   

1.犬只被收容超过15天无人认领的,由犬类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置。

2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致人重伤或死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拒绝、阻挠犬类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军队、武警和公安部门公务用军犬、警犬以及医疗科研机构、动物园饲养的犬只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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