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伤害属于多发事故类型,暴露出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隐藏的安全隐患。近期,发生在金堂县某公司的物体打击事故及发生在新都区某公司的违法行为,再次为安全生产工作敲响了警钟,希望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
案例一
金堂县某公司物体打击事故
事故通报
年2月22日9时10分许,位于金堂县的某公司分厂三吨液压锤处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万元。
事故发生经过
年2月22日9时10分许,该公司锻工张某金在三吨液压锤处进行锻造作业时,站在锻造设备右侧2米处,对操作人员张某军发手势信号指挥,在锻造过程中,锻头处飞出金属异物打击其胸部。9时20分许,救护车赶到现场进行抢救,但张某金因伤势过重,肺部严重受损,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原因分析
经过调查分析,事故直接原因为:企业锻工安全意识淡薄,未及时发现事故隐患,违章指挥操作。以上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事故间接原因为:企业存在对员工执行安全生产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监督检查不到位;未督促建立规范的安全教育培训档案;未为员工配发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正确佩戴;现场安全监管不力,未及时发现员工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四十一条等规定。
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张某金,该公司锻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相关责任。
刘某新,该公司分厂厂长,对此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给予相应的罚款处罚。
王某,该公司安全生产部副部长,对此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给予相应的罚款处罚。
张某新,该公司副总经理,对此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相应的罚款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重温
违反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案例二
新都区某公司违法事实
违法事实通报
近期,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新都区某公司存在PE车间无明显的警示标志、标线;PE车间燃烧架管道杂乱无序;PE车间燃气管道与机械联接部位未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重温
违反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事故猛于虎,警钟要长鸣!
广大生产经营单位
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
严格落实清单制
和“双预控”管理工作要求
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防止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来源:成都市应急管理局宣传培训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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