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下调我市部分类别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成财综发〔〕8号
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人民政府:
为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建筑市场主体活力,切实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不断减轻企业负担,更好地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按照市政府的要求,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将下调我市部分类别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配套费按以下三类区域实行不同的征收标准:
一类区域: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
二类区域: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
三类区域: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新津县、大邑县、蒲江县。
二、配套费按以下建设项目分类别下调征收标准:
(一)工业类建设项目。一类区域由元/平方米调整为60元/平方米;二类区域由元/平方米调整为40元/平方米;三类区域由元/平方米调整为20元/平方米。已纳入天府新区规划范围内的工业类建设项目由元/平方米调整为60元/平方米。
(二)地下空间建设项目。一类区域公共地下空间由元/平方米调整为60元/平方米、非公共地下空间由元/平方米调整为元/平方米;二类区域公共地下空间由元/平方米调整为40元/平方米、非公共地下空间由元/平方米调整为80元/平方米;三类区域公共地下空间由元/平方米调整为20元/平方米、非公共地下空间由元/平方米调整为40元/平方米。
(三)仓储、物流类项目。建筑面积不满平方米的仓储、物流类简易项目征收标准调整为零;建筑面积平方米以上的仓储、物流类建设项目由原—元/平方米统一调整为按新的工业类建设项目标准征收。
以上所涉及的项目为年5月1日后新建的项目。
三、本通知自年5月1日起执行。
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年6月17日
(联系人:市财政局综合处钟永勤,联系;市住建局计划财务处刘利波,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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