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姚箬君
5月14日,封面新闻记者从成都新都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新都法院民二庭审理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为查明案情,依据原告申请,黄杰(化名)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新修订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实施以来,新都法院首次进行证人宣誓。
“我作为本案的证人,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如有意作伪证或者作虚假陈述,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庭上,证人黄杰当庭宣读誓言,并在出庭作证前签署了保证书。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新修订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一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在作证之前签署保证书,并在法庭上宣读保证书的内容。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证人的除外。其中,证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代为宣读并进行说明。证人拒绝签署或者宣读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证人保证书的内容适用当事人保证书的规定。”
据了解,证人宣誓在一定程度上能增强内心自我约束力和正义感,有助于推动落实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证人证言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类型之一,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地位。为更好地发挥当事人的陈述作为独立的证据形式在民事诉讼中的事实证明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