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外号外
为提升大气环境质量
营造绿色生态的宜居环境
新都区人民政府将加强烟花爆竹
燃放安全管理
成都市新都区公安分局同区司法局
等部门形成了一份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快随丰丰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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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
燃放安全管理规定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改善新都区大气环境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成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以及成都市环境保护科学院出具的《新都区烟花爆竹禁燃区调整技术论证报告》分析报告,决定优化调整我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第一条
拟优化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新都区行政区域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条
成都市划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绕城高速(G)路段外侧米以内:大丰、三河、石板滩等街道按照《成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本市锦江区、青羊区、武侯区、成华区行政区域内以及其他区伸入(G)绕城高速路段外侧米生态保护带以内的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执行。
第三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运输、燃放、储存烟花爆竹。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四条
本区举行重大庆典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区人民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其中《成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中规定的禁止燃放区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五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保护环境、烟花爆竹禁燃的宣传教育,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通告禁止行为的,有权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
举报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
第七条
违反本通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根据《成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反本通告第四条规定,擅自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通告的其他行为,由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八条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通告拟于年12月1日起施行。年1月15日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发布施行的《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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