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备考经济法基础必考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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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要点1:非现金支付工具

国内信用证、预付卡和网上支付也属于非现金支付工具。

要点2:支付结算的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3.银行不垫款原则。

要点3: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2.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1)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2)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变造票据的方法多是在合法票据的基础上,对票据加以剪接、挖补、覆盖、涂改,从而非法改变票据的记载事项。

伪造主要针对签章;变造是针对签章以外的事项。

3.填写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注意以下事项:

(1)收款人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2)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3)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1)出票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更改并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3)票据日期书写。

要点4: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要点5: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年2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自年年底前,完成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企业(在境内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下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取消核准制,实行备案制,不再颁发开户许可证。

要点6: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1.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3.属于变更开户许可证记载事项的,存款人办理变更手续时,应交回开户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换发新的开户许可证。对因办理变更手续收回的企业开户许可证原件,不再换发新的开户许可证。

要点7: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撤销要求

(1)存款人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

(2)存款人必须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

2.撤销情形

3.撤销顺序

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并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最后撤销基本存款账户。

(1)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银行结算账户。

(2)对于按照账户管理规定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通知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3)存款人撤销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时,应交回开户许可证。

要点8:各类银行存款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

2.一般存款账户

3.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4.临时存款账户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5.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6.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而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用途

(3)相关限额规定

①Ⅱ类户:非绑定账户转入资金、存入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消费和缴费、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取出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

②Ⅲ类户:任一时点账户余额不得超过元。

(4)开户方式

(1)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5)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代理开户

(6)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

①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以下分类只是为了方便记忆而设置,并非实质性的分类方式。)

②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不包含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付款依据,若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

7.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开立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要点9: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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